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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 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法典化

    杜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与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一体两面的系统工程,均聚焦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创新及其体系集成。其中,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可以为法典设定制度框架,嵌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的共治秩序,塑造以法治化方式处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底层逻辑。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以及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拟制形态,《生态环境法典》需精准定位央地、条块以及“政府-市场-社会”纵横交错的主体关系,重点围绕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分类推进制度体系的成熟完备,全面统筹政府、市场、社会三种治理权能的有序运行。对此,《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与完善应当遵循改革、发展、法治相协调的逻辑统筹推进,在确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框架秩序基础上搭建三层次的法律制度体系。具而言之,在宏观上强化根本制度并明确其适用条件,在中观上架构相关基本制度并增强其功能协调,在微观上完善相关重要制度并提高规范内容的适应性。

    2026年02期 v.43;No.232 3-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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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民事司法实现

    汪君;

    从基本法律到基础性法律的转变,凸显了更新民事司法裁判理念、落实《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时代因应。《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司法实现彰显于法官找法的过程,并最终体现为民事裁判文书援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结果。《民法典》的优先适用并不代表《民法典》适用的绝对性和唯一性,法官应以体系思维在以《民法典》为基础的“大私法规范体系”中找法,并妥善处理《民法典》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逻辑关系。相应地,为落实《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法官在找法和撰写民事裁判文书时应遵守如下要义:民事裁判文书原则上必须援引《民法典》;特别法有规定的也应适当援引《民法典》;特殊情形下法官可以不援引《民法典》;援引多个裁判说理依据的必须首先援引《民法典》;援引多个裁判说理依据的应以《民法典》为核心进行说理;漏洞填补应首先在《民法典》内进行。

    2026年02期 v.43;No.232 19-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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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 基于经验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路径

    于龙刚;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立足于法治实践的经验。这能够确保法学知识符合法治实践的客观规律,贴合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法治经验可以分为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整体经验与局部经验。其中,客观性不足的间接经验和代表性不足的局部经验是主要类型,因此需要通过田野调查、比较等方法使经验接近客观实际和整体全貌。在占有丰富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归纳总结来发现法治经验的因果关系,并通过概念提炼来反映法律现象的内在联系,从而理解和把握法治实践的规律。在深入分析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可以准确运用和有效提炼理论,一方面可以运用经验分析所形成的认识来反思既有理论;另一方面通过理论与经验之间多次往返来找到提炼原创性理论的方向和思路,以利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2026年02期 v.43;No.232 37-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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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信息法

  • 政府数据的依申请开放

    余凌云;

    当前地方政府数据申请开放机制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作为确定开放范围的补充方式,二是作为获取有限开放类数据的申请途径。这两种形式在实质上仍属于公众参与数据开放的辅助手段,主要通过提出服务需求或开放建议来实现,发挥的是协作性而非驱动性作用,尚未脱离政府主动开放模式的从属地位。数据开放不应仅由政府单方裁量决定,而须引入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和监督。有必要构建法定的依申请开放制度,赋予公众数据开放请求权,并允许其对政府不予开放的决定申请行政救济。借助这种外部约束机制,不仅能强化政府的说明理由义务,促使政府数据开放决策更为审慎,也有助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从而兼顾政府数据开放的公平与效益。

    2026年02期 v.43;No.232 53-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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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环境、个人信息到人工智能:重思影响评估制度

    丁晓东;

    影响评估制度在环境保护、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算法与人工智能规制等领域被广泛应用。这一制度试图给专业技术问题或信息黑箱的穿透式监管提供信息,同时对相关风险进行预防。但这一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存在评估结果不确定性、评估形式主义、可能阻碍发展等困境,在是否评估、谁来评估、何时评估、如何评估等具体制度设计上也存在争议。上述困境和争议的根源在于,影响评估并不是一个纯粹自然科学或相关领域的专业性问题,而是一个包含价值判断与问题解决的过程。因此,影响评估的基本原则应从领域专业性评估迈向社会正当性评估,从命令控制型评估迈向学习治理型评估,从纯粹预防型评估迈向兼顾安全发展型评估。影响评估制度中的评估必要性、参与主体、时间节点、问答模式等具体制度也应依此进行优化。

    2026年02期 v.43;No.232 68-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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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智能辅助法律论证的信息结构分析

    赵泽睿;

    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之一是辅助多元议论主体进行法律论证,这需要从信息结构视角重新构建法律论证的认知模型、反思司法人工智能的建设目标与路径,并细化人机协同的风险类型与治理规则。在认知基础层面,法律论证生成的信息内容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司法程序塑造了由语法、语义和语用三个维度组成的法律信息内容生成结构,并协调了法律信息流动网络结构中的对话式网络与话语式网络,使得法律论证的信息结构具有以重复容纳差异的递归性。据此,司法人工智能的建设规划不应局限于法官的效率提升和统一裁判标准,还应着眼于多元议论主体的表达自由与议论对等,进而优化法律论证的信息结构递归性。此外,司法人工智能除了本身的技术性风险外,其不当嵌入也可能引发法律信息内容生成与流动网络的结构异化,进而破坏法律论证的信息结构递归性。因此,人机协同的风险治理除了针对技术性风险设计治理规则外,还需针对人机交互构建旨在保障法律论证信息结构递归性的司法程序规则。

    2026年02期 v.43;No.232 86-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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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数据对价合同的法教义学构造

    冯洁语;

    现有的个人数据对价论,虽然顾及了当事人约定个人数据提供义务对合同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影响,但是受欧盟及其成员国立法发展的影响,过于强调数据交易规范与数据保护规范、合同义务与个人数据处理行为的区分,忽视了合同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协动关系。从数据私法的内部体系建构来看,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处于同一位阶,自我决定与自我负责、信赖责任处于同一位阶。从个人数据合同对价法的外部体系建构来看,当事人约定的个人数据提供义务在债法义务体系中的定位,在不同的商业模式下有所不同。但最关键的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将本需同意才能处理的个人数据升格为履行合同所需的个人数据。由此,交易法规范和保护法规范可以实现协动。

    2026年02期 v.43;No.232 103-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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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法

  • 《著作权法》权利类型兜底条款的功能诠释

    孙山;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中的权利类型兜底条款,其功能并非授权法官在个案中创设新型权利,而是确认“无名权利”的法律依据。权利类型兜底条款与绝对权法定原则紧密耦合,兼具“分权”与“限权”的法律功能。具而言之,在司法适用中,该条款可以发挥正面确认与反面排除的双重功能。所谓正面确认功能,是指授权司法机关在个案中确认那些已分散规定在《著作权法》第10条以外的具体条文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的“无名权利”;反面排除功能,是指排除司法机关在个案中创设新型权利以及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各种新型利益的可能性。如此,既能实现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有效配置,又能兼顾法律实施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2026年02期 v.43;No.232 120-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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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 医疗告知后同意规则的理论逻辑与优化路径

    吴梓源;

    对自主性的不同理解,构成了其法律意义的多样性,从而影响着医疗法治实践的底层逻辑。相较于西方国家立基于个体自主、强调理性与主体性、将患者视为医疗决策最终权威的医疗告知后同意规则,我国传统医疗告知后同意规则将医疗知情同意权赋予生命个体所从属的家庭,其更加关注对患者社会生命的考察,倡导家庭主义和家庭主权。然而,随着社会形态的变革和家庭结构的转型,加之医疗实践的深入推进,传统的医疗告知后同意规则在适用过程中逐渐显现一系列结构性缺陷。实际上,医疗告知后同意规则的确立背后蕴含着遵循文化传统的逻辑。在我国医疗告知后同意规则的未来完善中,要在自我导向与家庭导向的两极分化之间探索平衡,建构一种温和家庭主义模式。此种模式旨在将家庭咨商、医生支持与个体自决相调和,通过重新诠释家庭权利最终实现医生、家庭与患者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平衡。

    2026年02期 v.43;No.232 134-1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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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洗钱犯罪“一般条款”的理论证成与规范适用

    马文博;

    为契合FATF互评估标准及反洗钱国际公约要求,我国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改造为洗钱犯罪“一般条款”。但面对理论诠释不足和可适用性边界不清等问题,既有方案未能充分回应。立足遏制犯罪支援的逻辑,掩隐罪的不法实质在于妨害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刑事司法活动正常开展,作为“一般条款”与洗钱罪是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洗钱犯罪“一般条款”的形式功能在于突破上游犯罪范围限制以实现洗钱行为评价的周延性,其实质功能则是提升我国反洗钱治理水平。洗钱犯罪“一般条款”的规范适用有其边界,在客观行为认定上,需严格区分动态“洗白”的洗钱犯罪行为与静态处置的赃物犯罪行为;而在“明知”心态判断上应摒弃机械推定,坚持综合审查判断;并在实质入罪标准的理解上仍应坚持“定性+定量”的标准,避免出现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倒挂。作为反洗钱刑事治理的过渡性方案,对于洗钱犯罪“一般条款”中的上游犯罪本犯,不宜按照“本犯+掩隐罪”直接数罪并罚。

    2026年02期 v.43;No.232 151-1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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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法院外国法解释方法的路径探索与机制完善

    彭岳;

    就法院应如何解释外国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和2020年先后发布两份司法文件,确立了两套解释方法。前者强调适用国际公认的价值理念和法律原则解释外国法,但可能导致过度解释;后者虽然更能准确确定外国法内容,但受制于外国法解释规则的复杂性和法官司法认知的局限性,可能陷入解释不能的困境。存在理论分歧的两套解释方法并存不利于统一司法实践。为实现准确适用外国法的目标,可将外国法解释方法嵌入外国法查明程序之中,在次优状态下实现对外国法内容的合理确认。这一替代方案兼具理论自洽性与实践可行性,有助于平衡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契合中国涉外法治需求。

    2026年02期 v.43;No.232 167-1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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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交叉学科研究

  • 刑事程序附随性惩罚的实践检视与制度因应

    陶加培;

    在数字技术与社交媒体深度嵌入日常生活的当下,“程序即惩罚”这一经典命题的内涵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刑事程序引发的刑罚之外的惩罚,不再局限于程序系统内部,而是表现为由刑事程序启动所触发的在社会系统中被执行的性质更为严厉且不可逆的附随性惩罚。这类惩罚并非由国家施加,但造成的后果往往与法定刑类似,对传统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司法理念造成冲击。因此,如何识别并消解刑事程序附随性惩罚的风险,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立足我国本土实践,应确立从被动承受到主动治理的逻辑转向,从程序系统内部调适与外部国家保护义务两个维度构建制度因应方案。既要在内部完善程序阻断机制、确立整体惩罚观以及构建限制查询与遗忘的协同机制,也要通过校准司法公开与信息保护制度、将算法平台纳入协同治理主体范畴、助推名誉修复及优化社会信用体系等路径重塑司法与社会的互动边界。

    2026年02期 v.43;No.232 184-2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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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商研究》投稿指南

    <正>《法商研究》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管主办的法学学术性理论期刊,1957年创刊,1986年复刊,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本刊秉承严谨求实的学术传统,坚持质量立刊,实行专家双向匿名审稿制度。诚邀广大法学研究者、实务专家及学人惠赐佳作。一、用稿取向本刊办刊风格以严谨、厚重、注重交叉学科和现实问题而著称,倾向于展示具有深厚理论根基、强烈问题意识,并能对中国法治实践产生实质性推动作用的精品研究成果。本刊现设有“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法治热点问题”“网络与信息法”“法学论坛”“法学争鸣”“法律适用”“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法”“社会治理法学”“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等栏目。

    2026年02期 v.43;No.232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5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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