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元元;
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乡贤调解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力量。乡贤在所处社会网络中居于枢纽位置,“德望”型乡贤、“能人”型乡贤和“专业精英”型乡贤构成乡贤的主要类型,其各自独到的内在规定性分别塑造了该群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比较制度能力。乡贤在调解中具有特定的解纷技巧,体现了基层解纷实践的基本规律。由乡贤调解的复合型功能所决定,乡贤调解从濡化、抚慰、感召等多个层面共同推进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未来,我们应当在理论体系建设、自治规范建设、情理法整合机制建设、人民调解员的组织队伍建设等维度对乡贤调解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案展开积极的探索,持续推进新时代以“枫桥经验”为典型代表的社会治理机制的现代化转型。
2025年02期 v.42;No.226 104-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4K] [下载次数:1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王锴;
明确性要求是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化条件之一。明确性要求来自法治国原则中的法安定性原则,对它的界定需要从正反两方面来进行。明确性要求要具备可预见性、不能涵盖过广和能够通过解释或者判例来确定3个要件。根据法律保留程度的不同,明确性要求分为一般明确性要求和特殊明确性要求。明确性要求所要消除的不明确主要是针对主观的不明确,即立法者意图的不明确。对于基本权利限制而言,法律所规定的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不明确,会造成执法机关在执行时的困惑或者选择性执法,并导致法律解释的困难。因此,只要立法者意图明确,即使法律语句存在客观的不明确,包括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概括性条款,仍然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案例群等方法予以确定,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
2025年02期 v.42;No.226 122-1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4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张新宇;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包括3个维度:在判断标准上,行政争议是否已经实质性解决应当从法律维度进行判断;在适用范围上,需要实质性解决的案件仅限于“程序空转”案件;在价值目标上,除了要进行权利保护之外,还应当对类案界限加以明晰,监督行政机关。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背景下,目前主要有合意终结模式、实体裁决模式、融合模式、灵活适用模式等纠纷解决模式,但都存在一定缺陷。应当建立以案件类型为划分标准的纠纷解决模式,对于可能存在“程序空转”问题的案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灵活采取实体裁决或协调化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其他案件仍应主要通过依法裁决的方式处理争议。为实现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目标,还须建立健全审前调解、合并审理等配套制度。
2025年02期 v.42;No.226 138-1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2K] [下载次数:1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刘双阳;
轻微不法行为治理过罪化和污名化使得我国犯罪治理陷入“既严又厉”的困境。着眼于适当收缩犯罪圈,应在轻微不法行为治理中构建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准确合理界分行政违法与轻微犯罪,分层梯次适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就行刑正向衔接而言,其基本立场是限制“出行入罪”,要求轻微不法行为犯罪化从积极预防转向消极预防,立法上审慎将行政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行为;司法上认定轻微犯罪时,应秉承谦抑主义司法观,适当提高轻微不法行为的入罪标准,不能唯数量论,并且尽量采用目的性限制解释的方法阐释构成要件要素。就行刑反向衔接而言,其基本立场是畅通“出罪入行”渠道,在实体出罪层面,将不具有实质可罚性的轻微不法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在程序出罪层面,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在审前分流不具有起诉必要性但具有监督考察现实可能性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免予刑事处罚;在责任追究层面,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被不起诉人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
2025年02期 v.42;No.226 153-1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7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王长华;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然享有期限利益,但是该期限利益有一定的边界限制,即公司能够清偿到期债务。当公司能够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并能以此对抗公司债权人;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不能以此对抗公司债权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不以具备破产原因为要件,也不以终结当时的执行程序为必要条件;只要公司没有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就应认定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诉请股东将提前缴纳的出资用以直接清偿公司债务。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股东应当提前缴纳出资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公司破产等特殊情形,应判决股东在出资限额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2025年02期 v.42;No.226 171-1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9K] [下载次数:3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