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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法律变革

  • 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及其体系效应

    朱广新;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旨在赋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种长久、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福利,以满足住房人权的基本要求,使国民安居乐业。立法应以适宜居住的住宅观念为基础,把住宅建设用地扩张解释为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以住宅用地为核心的居住用地。为防范自动续期制度被滥用于投资性购房或"民宅商用"行为,应通过征收建设用地使用权持有税或物业税的方式间接控制个人拥有住宅的数量;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转用于经营性用房的规定,建立严格的住宅用途管制制度。

    2012年02期 v.29;No.148 3-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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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功能之考察

    陈兴良;

    案例指导制度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立、颁布对全国审判、检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的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创制规则的功能。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司法制度,两者的功能都是为司法活动提供裁判规则。案例指导制度与我国古代法中的"例"在功能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前者是以案例的形式提供裁判规则,具有较强的行政性;而后者是以规则的形式提供裁判规则,具有较强的法律性。

    2012年02期 v.29;No.148 13-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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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的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中心的考察

    蔡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相对于我国再审程序运行中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显得过于简单且针对性不强,其主要的表现是回应实践严重不足、功能定位模糊、忽视诉讼原理和规律以及重要制度缺失。修改再审程序的目标不应是单纯解决"申诉难"的问题,而应是在完善通常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审判质量、加强审级制度内的救济功能、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启动。为此,我们应理性地对待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将其定位为特殊救济程序,并根据法治精神和程序的基本原理对其做进一步的修改,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使再审程序乃至整个救济机制趋于协调和完善。

    2012年02期 v.29;No.148 20-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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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

  • 从校车安全事件看国家的给付义务

    侯猛;

    校车安全问题的要点是界定在基础教育和公共事件中国家所应承担的给付义务,其核心是与受教育权相对应的国家给付义务。国务院主持制订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支持校车服务,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国家承担校车给付义务。这一给付义务应在优先考虑农村基础教育的前提下以中央与地方进行财政分担的方式履行。在校车安全事件成为公共事件以后,地方政府迅速与受害者亲属签订高额补偿协议的做法在实践中相当普遍,这是地方政府为缓解中央和民众的压力而采取的短期应急策略。然而,这一做法的合理性值得质疑。

    2012年02期 v.29;No.148 30-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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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宏观调控制度转型

    岳彩申;

    始于2004年或更早一点的宏观调控被视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六次宏观调控,带有明显的制度转型特征,既反映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也暴露出一些制度性的缺陷,但总的来说仍然属于国家权力主导型,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背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从权力主导型转向法制约束下的民主互动型,已成为我国宏观调控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具体制度建设上应考虑以下措施:一是塑造新的宏观调控理念,用新的眼光和思维认识宏观调控制度;二是在高度开放的条件下建立公众参与的多元民主互动机制;三是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提高宏观调控的法制化程度。

    2012年02期 v.29;No.148 37-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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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能动司法的程序规制

    姚莉;显森;

    为防止借能动司法之名违法办案,应该设定一系列规则,从主体、客体和内容几个方面对能动司法进行程序规制。在能动司法的启动阶段,享有启动权的法官应当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选择地决定是否进行能动立法、积极司法、主动司法和有效司法。在能动司法的运行阶段,法官应该在当事人或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中,充分运用诉讼内外的方法和手段能动办案。在能动司法的决策阶段,法官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形采用不同的决策原则:在疑难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专家参与、分类解决的原则;在社会广泛关注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在普通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将能动司法作为实现公平正义可供选择的手段之一的原则。

    2012年02期 v.29;No.148 45-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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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争鸣

  • 为我国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辩护

    张旭勇;

    把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的手段予以救济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这种观点既没有考虑行政事实行为救济的制度效率,也没有考虑相对人对行政事实行为造成的轻微损害所负有的容忍义务。我国现行行政法上的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及其实践已经基本能够满足对相对人的权益进行救济的需要。对既没有造成可获得国家赔偿的实际损害后果又没有相关联之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事实行为,相对人负有容忍的义务,法律不能也不应提供确认违法之救济。

    2012年02期 v.29;No.148 52-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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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型期我国犯罪治理模式之转换——从“压力维控型”到“压力疏导型”

    周建达;

    面对转型期日益复杂多变的犯罪新态势,传统的"压力维控型"犯罪治理模式在总体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转换犯罪治理的模式,即由"压力维控型"向"压力疏导型"转换。这种转换要求:在价值理念上,实现由"国家场域中的管治和服从"向"社会场域中的善治和融入"转变;在制度安排上,实现由"自上而下的控防运作体制"向"多方协力的合作运行框架"转变;在方法选择上,实现由"暴风骤雨式的应急打击法"向"和风细雨式的常态预防法"转变。

    2012年02期 v.29;No.148 59-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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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适用的实证考察出发

    吴行政;

    就可得利益赔偿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了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同时也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对其加以限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作为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率极低,而立法没有规定的确定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得以大量适用。这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进而影响合同预期目的实现,阻碍市场交易。为此,应针对可预见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不足,完善可预见性规则;针对司法实践对确定性规则的需求,确立确定性规则。

    2012年02期 v.29;No.148 69-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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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 我国群体性事件之公法防治对策研究

    杨海坤;

    从公法角度考察,错位的"官民"关系、梗阻的利益表达机制、封闭的权力运行机制、缺损的权利救济渠道、非法治化的应急处置机制、缺位的善后处理制度是当下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要实现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防治,就必须建立平权型的"官民"关系、疏通利益表达机制、建设透明政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广开权利救济渠道、健全应急机制、实现行政应急权力的法治化、完善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理制度。

    2012年02期 v.29;No.148 76-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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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密的主观性及其克服

    张正平;

    当前,我国保密工作中存在定密过宽问题的根源在于定密的主观性,它阻碍着我国保密工作向保密法治的转型。出现定密主观性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国家秘密不易识别、国家利益不易取舍、个人理性不易化解以及意识形态影响的不易把握等。要克服定密的主观性,就要以实质国家秘密与形式国家秘密、主观国家秘密与客观国家秘密、抽象国家秘密与具体国家秘密的界分为基础,站在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统一的立场上取舍国家利益,构建具体制度以限制定密主体的恣意,并完善保密工作的指导原则和理念,逐步实现保密法治。

    2012年02期 v.29;No.148 83-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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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规制研究

    刘迎霜;

    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或发卡机构发行的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具有一定面额的可代替人民币的卡或券、票,具有有限的流通领域和一定的信用索取权特征。但是,由于商业预付卡不具备法定计价单位属性,因此它不是货币而实质上是一种有价证券。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应该归入现金证券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可归入商品证券类,但它们并不是我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制度规范的对象。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金融工具除具有资金融通功能之外,还有促进产品销售的功能。借鉴美国、法语国家和地区对商业预付卡进行规范管理的立法经验,我国对商业预付卡的规范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对商业预付卡进行分类管理;(2)将商业预付卡纳入第三方支付业务范畴进行监管;(3)确保商业预付卡中预付资金的安全;(4)加强配套法律制度的供给。

    2012年02期 v.29;No.148 90-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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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投资条约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问题研究——以“伊佳兰公司诉中国案”为中心的分析

    梁丹妮;

    外国投资者援引国际投资条约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适用第三方条约争端解决条款的情形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个案仲裁庭对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扩及争议解决事项的问题看法不一,而理论界亦存在激烈争论,并直接导致新近国际投资条约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限定。近期我国首次被外国投资者诉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其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必将是我国应对的首个重大问题。我国未来缔约实践中应当对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作出必要的限制。

    2012年02期 v.29;No.148 98-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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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边投资条约冲突条款研究——兼论我国双边投资条约冲突条款的完善

    梁开银;

    双边投资条约所体现的"国家—投资者—国家"的特殊"三方"关系,决定了双边投资条约冲突条款具有特殊内涵。《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及相关习惯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双边投资条约冲突的解决,制定专门的冲突条款成为解决双边投资条约冲突的必然选择。2004年《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制定了大量的冲突条款来解决各种类型的条约冲突。改变以更优待遇条款代替冲突条款的落后方式,是我国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投资法律环境和国际法不成体系状况,以及便捷、高效解决投资争议的迫切要求。

    2012年02期 v.29;No.148 104-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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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缘政治视阈下的中国海外投资准入国民待遇保护——基于“冰岛拒绝中坤集团投资案”的法律思考

    王淑敏;

    包含地理、资源等要素的地缘政治的调整对象已从政治领域扩及国际经济领域,与投资准入国民待遇呈对立统一关系共同推动着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发展。在全球资源日益匮乏的背景下,地缘政治日益成为投资者海外投资受阻的一种新型风险。中国投资者在冰岛投资受阻即为典型例证。我国政府应当通过扩大在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谈判中的话语权、转变国际投资立法理念从而在法律框架上确保投资者在投资准入阶段享有公平的国民待遇,并利用国内行政救济机制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来规避此类地缘政治风险,为我国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的海外投资环境。

    2012年02期 v.29;No.148 112-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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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 经验法则适用规则之探讨

    羊震;

    在当前的审判工作中,因不当适用经验法则所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这种不当适用主要表现为忽视经验法则和滥用经验法则。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经验法则本身存在着内涵的模糊性、盖然性的差异性、相对性以及内隐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等特点令人难以把握之所致;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经验法则的具体适用受到我国法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整体不高、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心证过程公开程度不够、民众的参与度不高以及经验法则的推广乏力等外在因素的制约。要克服经验法则自身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局限性,就应该围绕充分保障公民公正审判权的实现这一标准并遵循相应的规则进行。

    2012年02期 v.29;No.148 121-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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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调解制度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引入

    韩清怀;杨广玲;

    民事检察调解制度本质上是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因应形势的必要延伸,其理论基点是在民事检察监督权规制下当事人有限度的意思自治,其司法理念在于检察能动。为推进民事检察调解的制度化建设,亟须在立法层面明确以下内容:一是确定适用的案件范围,二是规范适用的程序设计,三是提供协议履行的制度保障。

    2012年02期 v.29;No.148 128-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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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借鉴

  • 拒不支付报酬犯罪比较研究

    庄乾龙;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在将拒不支付报酬行为入罪化方面既有相似之处,又在罪名、罪状、法定刑的设置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罪名的设置宜兼顾打击犯罪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处罚范围过宽或过窄的现象。叙明罪状中各种限制性条件的设置只能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为标准。各国刑法对本罪法定刑的轻缓化配置表明本罪属于轻罪。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宜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报酬罪",并将"政府责令前置程序条件"改为时间条件,同时降低刑罚处罚的力度,配置管制刑罚,增加资格刑的比例。

    2012年02期 v.29;No.148 134-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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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员保护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钱叶芳;

    裁员保护制度由诸多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所构成。比较80余个国家裁员保护制度要素的结果表明,我国裁员保护立法的规制强度不仅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甚至不及单个解雇保护立法。为稳定劳动关系,我国裁员保护立法应当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规制强度,在增加裁员成本与降低解雇行为灵活性之间进行选择,并完善相应的程序要素。

    2012年02期 v.29;No.148 143-1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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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研究

  • 清代简约型司法体制下的“健讼”问题研究——从财政制约的角度切入

    尤陈俊;

    由于受治理理念和财政因素等的制约,清代官方始终没有通过增设包括州、县官在内的常规官僚方式来积极应对当时主要由于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和人口渐繁而不断扩大的民间词讼规模。在这种简约型司法体制之下,一旦词讼规模超过官府理讼能力所能应对的范围,就会被纳入"健讼"之类的主观评价话语而予以谴责。因此,清代所谓的"健讼"之论,既是对官府理讼能力与民间诉讼需要之间张力不断拉大这一现实的话语体现,也是当时的司法体制在"制度资源"逐渐无法有效应对社会情势变迁之时用来弥补其正当性的一种"话语资源"。清代简约型司法体制下的种种微妙关联对于我们思考当代的司法状况不乏启示。

    2012年02期 v.29;No.148 154-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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