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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野

  • 我国公民非典型参与及其文化隐喻——以个案为研究视角

    江国华;

    囿于民主政治自身之发育水平,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由此决定了"非典型参与"成为中国公民满足其参与意愿的主要模式。从公民文化的研究角度看,当前非典型参与之个案,如"邓玉娇案"、"周久耕事件"、"躲猫猫事件"、"石首事件"等,隐喻着我国公民文化的某些特质,如"侠客文化"、"睡狗文化"、"乌鸦文化"、"无赖文化"等特质。将这些个案所隐喻的特质串联起来,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展示当下我国公民文化的整体概貌,揭示其未来秉性。

    2010年02期 v.27;No.136 3-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9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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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公物附近居民增强利用权的确立与保障

    肖泽晟;

    增强利用权是相对一般利用者利用公物的权利而言的,它是公物附近居民基于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而依法享有的可以超出一般利用范围和程度而利用公物的权利。此项权利只在合理利用的范围内才存在,其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公物类型、当地利用习惯、依赖利用的范围、增强利用的必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予以确定。鉴于现行法律基本没有规范增强利用权,国家应在相关立法中确认公物利用习惯是公物法的渊源,在公物立法上确认增强利用权并给予特别保护,尤其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与救济途径,如授权地方政府代表公物附近居民主张增强利用权的资格等。

    2010年02期 v.27;No.136 15-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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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

  •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的实证分析——以诉讼裁判文书为对象的研究

    于立深;

    通过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至2009年11月之间公布的15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发现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的申请标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予以给付的标准、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形成政府信息的基础性义务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履行性义务之间的关系等四个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同时,这些问题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采取的行政自制模式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应考虑适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法》,并引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模式,完善司法审查救济模式,以促进全部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的信息都能依法公开。

    2010年02期 v.27;No.136 23-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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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业规制视角下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架构

    李俊峰;

    竞争规制可以被视为产业规制的应有之义,但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执法高度依赖于产业规制机构,难以超越垄断格局下的既得部门利益,以致成为实施反垄断法的羁绊。因此,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最大阻力不是源自市场主体,而是与垄断有紧密利益纠葛的产业规制机构。反垄断法要想获得真正的尊重与执行,就必须对执法权进行集权化与分权化改革,建立超越产业规制格局的反垄断执法架构。

    2010年02期 v.27;No.136 32-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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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其平衡——以大病患者的隐私权保护为中心

    李勇军;

    公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群体及大病患者的相关信息是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透明运行以实现惠民目的的重要举措。但是,在强调患者信息公开的同时应妥善处理体现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与彰显个体私权的患者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在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立足建立长效机制的前提下,既要强调公开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群体尤其是大病患者的相关信息来引导并强化公众监督、消除参与者疑虑以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同时有必要基于个体隐私权的保护而对大病患者的相关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后再行公开,以在强化公共利益的同时又不损害患者的个体私权,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010年02期 v.27;No.136 44-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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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争鸣

  •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的定性与解释——兼与“利他合同论”商榷

    薛军;

    "利他合同"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法学术语体系中是两项存在根本差别的制度,不能混淆。前者是指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且赋予第三人针对债务人以直接履行请求权的合同,它在性质上是结合了两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变动的合同,属于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而后者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在其中只实现了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所规范的合同类型,应该界定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不是利他合同。

    2010年02期 v.27;No.136 5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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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义务本位论、权利本位论和环境公共利益——以乌托邦现实主义为视角

    王小钢;

    当下环境法学的"义务本位论"和"权利本位论"分别体现了政府和公民的"单方面愿景",而这两种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误解了环境公共利益。在乌托邦现实主义视角中,环境公共利益既是一种来源于社会事实的"共同愿景",也是一种立基于哲学反思的共同善。环境法是维护和增进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部门。以环境公共利益为内容的环境权利涵盖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两种形态。环境义务来源于、服务于并且从属于环境权利。

    2010年02期 v.27;No.136 58-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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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 法院对法律冲突问题的应对:现状与前瞻

    王贵松;

    面对法律冲突,作为司法者的法院不能不有所作为,其具体作为则需以合乎法院宪法地位的方式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适用相互冲突的法律,要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其他机关解释、裁决,要么在法院系统内部作出判断选择,根据冲突规则在相互冲突的法律中小心翼翼地选择适用,甚至作出了一定的评价。上述做法取得了维护法制统一的良好效果,但亦存在一定问题。为了让法院履行通过审判维护法律秩序统一的职责,实现"国家的审判机关"的宪法定位,一方面法院应当恪守司法权的界限,另一方面法律应当明确赋予法院一定的选择乃至评判的权力。

    2010年02期 v.27;No.136 66-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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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8条之理解与完善——兼论我国货币保管合同的民商分立

    万建华;

    民法学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8条的规定普遍存在误解。该条规定所针对的并非货币的消费保管,最多只能是混藏保管。这种立法模式存在诸多缺陷。我国合同立法应区别对待货币的民事保管与商事保管。对于民事保管,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即依合同约定来判断货币保管是否为消费保管;在此基础上适当兼顾保管效率,依合同的约定判断是否为混藏保管。对于商事保管,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货币保管以促进货币融通为立法目的外,其他营业中产生的货币保管应以货币财产之安全为最高价值目标,规定此类货币保管为混藏保管,保管人不可使用其所保管货币,但可就替代物负返还义务。

    2010年02期 v.27;No.136 75-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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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年来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及其启示——基于广东省某县与福建省厦门市五显镇实践的分析

    巫若枝;

    30年来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着重调解"的以司法为最终裁决的、"齐抓共管"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协作的模式,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事司法改革、弱化法庭调解以及行政调处和民间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司法一元化及正规化的模式,再到近期衔接诉与非诉解决方式、重建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模式的两次变革。在这两次变革中,前者表现为对"中国"与"家事"因素的背离;后者有创新成分,但更大程度上是对传统资源的利用与恢复,是对"中国"与"家事"因素的回归。究其根源,前者很大程度上源于形式主义的法律理论,其在实践中的碰壁,促使人们再次重视基于中国本土经验的实践理性。这一教训和经验,不仅给全国范围内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乃至其他类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建带来了有益的启示,同时也为纠正当前中国家事实体法片面"回归民法"、脱离实际的形式主义思维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2010年02期 v.27;No.136 83-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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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二元知识产权体系

    齐爱民;

    知识产权体系是指由法律确认的知识产权种类组成的科学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一元知识产权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知识产权+担保物权"体系。相较于"一元知识产权体系"和"知识产权+担保物权"体系而言,"二元知识产权体系"具有诸多比较优势。"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由完全知识产权和定限知识产权构成,完全知识产权处于十分优越的中心地位,而定限知识产权则基于他人的完全知识产权而产生,没有完全知识产权就不能产生定限知识产权。完全知识产权与定限知识产权基于完全知识产权的弹力性而相互运动。定限知识产权的设定应采登记要件主义。完全知识产权与定限知识产权两者相互作用,构成科学完整的"二元知识产权体系"。

    2010年02期 v.27;No.136 93-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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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族屠杀犯罪处理实效的批判与反思——基于卢旺达冈卡卡法庭模式的考察

    李立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就大规模侵犯人权犯罪发展出几种基本处理模式,但这些以西方人权观与司法观为主导的模式在处理卢旺达国内种族屠杀犯罪的过程中却显得力不从心。有鉴于此,卢旺达政府试图通过对本国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即冈卡卡法庭的改良来处理其所面临的棘手问题。然而,建立在卢旺达特殊文化与历史基础上的新型冈卡卡法庭虽然在审理数目惊人的种族屠杀犯罪案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在其适用过程当中所暴露出的根本性缺陷也对国际刑法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

    2010年02期 v.27;No.136 101-1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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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田宏杰;

    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财产权益,既是我国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价值选择,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价值追求。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应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丧失的竞争优势或者商业机会为主,兼顾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以"行政优先"为原则、以"刑事先理"为例外是我国处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在程序方面必须坚持的路径选择。

    2010年02期 v.27;No.136 110-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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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凶杀人案件中的死刑适用问题研究

    赵秉志;何荣功;

    雇凶杀人案件中的死刑适用需要根据雇凶杀人案件的不同类型作具体的分析。在纯粹的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一般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被雇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只应当判处一人死刑,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应对被雇者适用死刑。在不纯粹的雇凶杀人案件中,死刑的适用需要根据雇主与被雇者刑事责任的大小来具体确定。另外,还需要特别关注雇凶杀人案件中存在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的情节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以及多次雇凶杀人、连锁雇凶杀人案件中如何适用死刑的问题。

    2010年02期 v.27;No.136 117-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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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破产的特殊性问题研究

    王欣新;王斐民;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确立了合伙企业破产"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规则,但这种"参照适用"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理论和立法上予以解决。我国的合伙企业与法人型企业在组织方式、财产构成和责任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合伙企业的破产与法人型企业的破产相比,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企业破产法一般规定中的"资不抵债"无关;(2)合伙企业破产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但不适用和解和重整程序,只有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才有权申报债权;(3)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4)在进行合伙企业破产的债权清偿时,要分清各个合伙人的责任,注意合伙人连带破产问题,在合伙企业债权人和合伙人债权人并存时,适用"并存债权原则"进行清偿。

    2010年02期 v.27;No.136 125-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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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借鉴

  • 德国集体合同“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之研究

    吴文芳;

    德国集体合同"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的区分理论奠定了德国集体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对我国集体合同理论的系统建构有重要参考价值。集体合同"债权性效力"的理论根源是集体合同的私法性质。德国法在确认集体合同的私法效力后,又根据社会自治理念引入了团体理论,将集体合同中规范个别劳动关系的部分视为自动进入的"规范性"内容,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不同于私法释义学的集体合同效力理论,并得到了宪法的保障。相比之下,我国集体合同效力的相关立法忽视对个人自由保障的私法自治理念,又缺乏社会自治理论的支撑,具有重大理论缺陷,亟须完善。

    2010年02期 v.27;No.136 135-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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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大利刑事卷证移送制度及其启示

    唐治祥;

    意大利在1988年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确立的"两步式"刑事卷证移送制度与其适用的"混合式"诉讼模式、"英美化"的预审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意大利刑事卷证移送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合理因素,又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合理因素,因而在防止追诉权滥用、确保法官中立和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保障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应借鉴意大利的经验,构建"两步式"刑事卷证移送制度,同时应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2010年02期 v.27;No.136 143-1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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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研究

  • 从徽州讼费账单看清代基层司法的陋规与潜规则

    郑小春;

    徽州讼费账单所见之陋规,主要是围绕着清代相关基层司法制度而设,暴露了基层司法运作过程中诸多的潜规则,也再现了基层司法运作的实态。陋规存在的主要原因有清朝文官制度中存在诸多弊端、满足书吏衙役办公和生计所需、司法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欠缺、统治者意图以提高诉讼成本来促使民众主动息讼等。

    2010年02期 v.27;No.136 152-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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