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鄢斌;
作为ICANN用以解决网络域名与商标争议及“域名抢注”纠纷的规则,UDRP规定对网络姓名权的保护仅限于可以被作为商标保护的姓名财产权;对于争议的程序要件,UDRP规定了相应的规则选择规则、证据规则以及审理规则,并规定了姓名权人作为原告的举证义务。尽管如此,UDRP仍然不能将姓名权完全纳入其保护机制,使ICANN真正发挥管理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的作用。
2007年02期 No.118 1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K] [下载次数:42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0 ] - 曹明德;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矿产资源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资源税的定位不清导致了实践中的错位;矿产资源补偿费无法充分实现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及转让方面未能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矿业权价值补偿模式;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作为国家前期地质勘察的投资回报,不应成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组成部分。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改革和完善:设立权利金制度,取消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用探矿权、采矿权合一制度,促进其流转;重视政府在环境损害和矿业城市生态补偿领域的作用。
2007年02期 No.118 17-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4K] [下载次数:349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07 ] |[阅读次数:0 ] - 陈永生;
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违法减刑、假释问题非常严重。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践中,法官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完全采用秘密、书面方式,这种方式既不利于法院审查被判刑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发达国家,决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通常都必须举行言词审理或听证,必须听取检察机关、被害人、被判刑人等的意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也有必要改造为一种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刑人与检察机关、被害人进行对审辩论、法官居中裁决的言词审理程序。
2007年02期 No.118 32-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8K] [下载次数:292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45 ] |[阅读次数:0 ] - 徐崇利;
有关外资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争议是当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其焦点在于最惠国待遇标准能否扩张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事项。然而,将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事项不仅会带来最惠国待遇是否启动的不确定性而且会出现投资者“选购条约”的结果,因此,除非缔约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最惠国待遇不应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上,我国对外缔结的一些双边投资条约存在着“放权过快,弃权过多”的现象,从而使得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对我国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鉴此,我国应就最惠国待遇增设争端解决程序例外,或考虑采用此类条款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
2007年02期 No.118 41-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9K] [下载次数:521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89 ] |[阅读次数:0 ] - 龙宗智;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转型期的法治是一种有限的法治,因此,必须尊重客观现实,以相对合理主义的方式推动法治建设。转型期的司法政策应当确立有利于成熟社会构建的规制政策与规制方法,同时还要注意与时代背景相协调。转型期的刑事司法应该是政策指导型刑事司法,而不是法规中心型刑事司法。
2007年02期 No.118 58-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K] [下载次数:218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4 ] |[阅读次数:0 ] - 黎宏;
从客观主义刑法观即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只要行为人意识到存在紧急不法的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成立正当防卫。就相互斗殴和挑拨防卫而言,不能仅仅因为双方都具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一概否定正当防卫存在的可能性,而应当先对对立双方的法益进行比较衡量,然后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最后作出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判断;就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而客观上引起了防卫效果的偶然防卫而言,该行为不能说成立正当防卫,但该行为并没有引起法益侵害的结果,因而对行为人应当作无罪处理。
2007年02期 No.118 63-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2K] [下载次数:1260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38 ] |[阅读次数:0 ] - 黄忠;
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具有贯彻意思自治、实现公平、效益、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也是一个具有广泛适用空间的制度,包括法律转换和解释转换两种。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的适用事由包括意思表示瑕疵、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形式不合法等几种。就适用领域而言,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可以适用于民法和商法的各个领域。考虑到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尤其是物权法应引入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
2007年02期 No.118 76-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K] [下载次数:256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5 ] |[阅读次数:0 ] - 杨红军;
知识产权关系从观念角度考察可视为不同主体之间达成的契约。封建特权制度下的知识产权关系表现为封建统治者与新产品引进者或出版商之间的契约关系,具有狭隘和封闭的属性;近代以来的知识产权关系表现为社会与精神成果创造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呈现出平等和正义的特点。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过程也是知识产权契约观念不断演进的过程。当代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在一些领域的缺位和错位、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一些方面的失衡与契约平等、契约正义的精神相悖。因此,重塑当代知识产权契约观念十分必要。而广泛的立法参与机制、动态的权利限制机制及有效的权利异议机制则是实现知识产权制度重构的关键。
2007年02期 No.118 83-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2K] [下载次数:101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8 ] |[阅读次数:0 ] - 尹丽华;
刑事上诉审程序的作用与刑事上诉权的属性决定了权利救济价值应当成为刑事上诉审的重要价值。权利救济价值与公平、效率价值共同决定着立法者对上诉审程序的设计,也决定着法院审判职能的具体运作,因而在重视权利救济价值的同时应协调好其与公正、效率价值间的关系。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上诉审程序权利救济诸多方面的考察可以发现,与之相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在权利救济方面存在着众多缺陷,应当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来进行必要的弥补。
2007年02期 No.118 91-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5K] [下载次数:94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9 ] |[阅读次数:0 ] - 王健;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模式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之分,但直接执行模式是主流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2007年02期 No.118 104-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0K] [下载次数:247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75 ] |[阅读次数:0 ] - 刘仁山;粟烟涛;
随着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人权保障也成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所关注的对象。基于宪法的核心精髓是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不约而同地选择宪法监督机制来监督法律选择中的人权问题,尽管他们在监督方法和风格上有所不同。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实践表明,重视法律选择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在我国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007年02期 No.118 122-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4K] [下载次数:122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1 ] |[阅读次数:0 ] - 丁文;
权利限制是指立法机关为界定权利边界而对权利的客体和内容等要素以及对权利的行使所作的约束性规定。权利限制既涉及法价值层面的问题,又与法规范的设置密切相关。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是权利限制的基本类型,两者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都有各自特定的理由,都应遵循各自的限权原则和限权方式。
2007年02期 No.118 138-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5K] [下载次数:246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39 ] |[阅读次数:0 ] - 黄锫;
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由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所创立。布坎南通过对集体政治决策形成过程中悖论的反思,发现了建构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理论出发点,由寻求能够产生稳定政治结论的多数决策机制转向寻求可以防止对少数意见歧视的多数决策机制,即“一致同意”的集体政治决策机制。为了使“一致同意”具备现实可能性,布坎南划分了“宪政政治”和“普通政治”的双层结构,将“一致同意”的集体政治决策机制限定在“宪政政治”层次,并以此作为“普通政治”层次运行的合法性基础,进而构建了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核心——契约主义新宪政理论。这一理论基于个体主义的规范性前提,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论证了国家、政府及其代理人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最终源于社会个体对于初始宪政契约的“一致同意”。
2007年02期 No.118 146-1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7K] [下载次数:110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9 ] |[阅读次数:0 ] - 2007年02期 No.118 1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K] [下载次数:10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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