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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慑理念下的反垄断法刑事制裁制度——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稿)》的相关规定

    王健;

    威慑是反垄断法中最优先,甚至可能是唯一的目标。反垄断法应强化刑事立法,但应有其限度,否则会形成过度的威慑。为此,我们必须设计科学合理的反垄断刑事制裁制度,以达到最优化的威慑效果。2005年9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稿)》有关刑事制裁的规定有其局限性。在未来的修改中,我们应明确规定追究本身违法的核心卡特尔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两罚原则,追究个人和公司的双重刑事责任;同时,应像其他国家或地区一样在法律中规定告密者的刑事宽恕政策。至于刑事制裁措施的选择,我们应优先适用罚金,但罚金不能完全代替监禁。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严重垄断犯罪行为,动用监禁进行制裁是必须的。

    2006年01期 3-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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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反垄断法中的慎刑原则——兼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非刑事化

    李国海;

    世界各国(地区)反垄断法在刑事制裁的运用上存在一项共同的慎刑原则。这既反映在反垄断法的立法层面上,也反映在其实施层面上。从根源上分析,反垄断法中的慎刑原则既是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反垄断法上的具体反映,也是反垄断法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基于反垄断法中的慎刑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应实行非刑事化。这是因为:一方面发展经济的迫切性决定我国不能走严苛道路;另一方面,我国社会对垄断行为也较为宽容。

    2006年01期 12-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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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反垄断法中的控制企业结合制度——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稿)》的相关规定

    王先林;

    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之一,控制企业结合制度旨在对企图形成或加强潜在的市场支配力的事前预防、控制,以维护合理的市场结构,防止市场力量的过度集中。这一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出现了规制方式和宽严程度的新变化。2005年9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稿)》的相关部分,对涉及企业结合的若干基本问题如含义界定和类型、规制方式以及申报和审查的内容、标准等问题作了基本合理的规定,但在某些方面还可作进一步的改进。

    2006年01期 17-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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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构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汪海燕;

    污点证人作证其刑事责任豁免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虽然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污点证人刑事责任的案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却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在我国,设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很有必要。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应该实行罪行豁免,并适当放宽刑事责任豁免案件的范围。同时,为了保证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具体实施,我们还应该设置与此相关的配套措施。

    2006年01期 24-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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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张小强;

    我国对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美欧一样都以版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基本原则,然而“思想/表达”二分法与软件界面知识产权均衡的不一致造成其不确定性以及难以适用等缺陷。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软件界面的保护规定过于笼统,造成“有法难依”和国外厂商滥用知识产权阻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局面。从软件界面的网络经济学特性出发,应以是否存在网络经济效应为界面元素受保护的界线,从而与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均衡保持一致。将网络经济效应原则引入我国相关法规中,能够弥补我国当前软件界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

    2006年01期 31-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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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相关中间人所在地”原则的财产法特色

    康锐;

    “相关中间人所在地”原则是解决跨国证券财产问题法律适用的最新冲突法理论,是“物之所在地”原则的延伸。证券间接持有机制使得证券托管机构、证券中介等中间人与证券之间具有直接和实际的联系;证券投资者通过新物权概念———证券权益———的创设建立起与中间人的信托责任关系,从而使“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更具成为连接点的有利条件,并为解决证券财产权法律冲突提供了可行的途径。

    2006年01期 38-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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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协助论纲——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相关规定

    王麟;

    行政协助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主体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以支持请求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制度。行政协助制度具有化解科层制与行政一体化之间的矛盾、克服行政资源稀缺和保持行政平衡等方面的意义。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其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协助有较完善的规定。而我国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时对此规定得过于粗疏,理应从行政协助的形式、条件、费用、责任与救济等方面加以完善。

    2006年01期 44-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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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被害人犯罪”研究——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

    彭勃;

    “无被害人犯罪”是指没有具体的被害人,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一直都把“无被害人犯罪”视为规制和惩罚的对象。虽然从我国国情看,不宜贸然对“无被害人犯罪”实现全面的非犯罪化,但是从刑法谦抑性的视角出发,顺应国际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可以尝试对“无被害人犯罪”进行更加精细的分类,对其中危害性较小的“无被害人犯罪”可以实行非犯罪化。

    2006年01期 51-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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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张智辉;邓思清;

    在我国侦查实践中,存在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比率过高、违法适用刑事强制性措施的现象比较突出和“法外”适用刑事强制性措施等问题。从制度层面看,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全面的司法审查制度、刑事强制性措施之间缺乏衔接性、权利救济制度不完善等。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性措施制度:将公安机关适用的搜查、扣押和拘留交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将司法审查的诉讼方式引入到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中;明确检察机关适用的决定逮捕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体系和当事人权利救济制度。

    2006年01期 56-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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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以基层法院的改革为中心

    詹建红;

    我国法官数量的庞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应该在科学确定法官编制的基础上,对现有审判人员进行分流重组,真正做到法官精英化。某一法院法官编制的确定应主要取决于该院的受理案件数和法官办案数这两个因素,扩大第二个因素应对情势变化的包容度显得至关重要。法官助理制度的出现呼应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需要,但仅有法官助理这个单一的辅助性岗位并不能解决法院人员分流中的所有问题,将现有审判人员简单地二分为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做法也不能兼顾基层法院法官在层次上的差异性,理应类别分明地设立司法辅助人员,使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各种辅助性事务得以科学有效地分流。

    2006年01期 63-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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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顾客权

    覃有土;王继远;

    顾客权是一种新型无形财产权,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多样性和权利的依附性等特征。顾客权利的行使关涉顾客本身与雇员的权益,而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商业秘密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的调整存在交叉。因此,顾客权制度在构建上应注重操作性,并充分考虑权利的主体、客体及顾客本身和雇员的利益,在立法模式上应采取制定民事特别法形式以弥补交叉调整的不足。

    2006年01期 70-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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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佃权之历史解读与现实表达

    刘云生;

    纵观中国唐代中叶以及西方古罗马时期以来的地权改革和变迁,永佃权制度在国家、地主和农民三者利益的平衡上形成了独特有效的协调机制,实现了土地利用效率的优化。这也从反面凸显出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立法上的缺失。在目前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我国要完成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必须首先改革农村地权结构,以民法作为调整国家、集体、农民权利关系的根本法,最终使广大农村经济趋于“人尽其力”、“地尽其利”的良性循环,而传统永佃权则可以从价值与制度两方面为中国地权改革提供可贵的制度支撑。

    2006年01期 76-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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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核损害民事责任中的责任限制原则

    蔡先凤;

    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中的责任限制原则,是指核装置营运人和装置国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只在规定的索赔期内承担规定限额的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是对核营运人承担绝对责任的一种补充,也是对核营运人承担风险责任的合理分散,其意义在于消除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忧虑,促进核能和平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核损害责任法的责任限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赔偿数额和诉讼时效。

    2006年01期 82-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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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是法律世界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兼对“宪法是公法”的质疑

    刘茂林;石绍斌;

    宪法是法律世界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国家形态因宪法的建构而彰显生命,从而营造出自由、和谐的人类生活方式。宪法是国家权力的规范者,它既控权也护权。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者,宪法因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而成为公民的诠释者。公、私法的划分是以可感知的宪法形态为前提的,但从实质意义上说,宪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处于两者之上的法律。作为公法和私法的统一体,宪法为公法、私法的互助提供了一个转换平台。

    2006年01期 91-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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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黎宏;

    将主观要素列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基础,是导致社会危害性概念受到学者们诟病的主要原因。从德、日等国的情况来看,主观违法要素已经受到猛烈批判。在我国刑法学中,将主观要素作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基础,不仅背离了我国刑法所坚持的客观主义刑法观,还导致了刑法理论上的混乱。

    2006年01期 99-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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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宪法诉讼制度论的课题与展望——以反对设立宪法法院的主流学说为中心

    牟宪魁;

    日本最高法院司法消极主义的问题并不在于宪法判断的消极主义,而在于违宪判断的消极主义。日本宪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认为,司法消极主义的根源不在于宪法诉讼制度本身,解决其存在的问题需要法律家与国民的不懈努力。因此,对于宪法法院的构想,日本宪法学界的态度一般是消极的。如果简单地把日本的附随性违宪审查制度当成反面教材,来否定违宪审查权在大陆型司法制度之下积极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则未必妥当。

    2006年01期 108-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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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

    杨明;

    传统知识是传统社区居民之持续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建立传统知识的保护制度,其意义在于防止对传统知识的侵占,包括在无任何利益共享的条件下使用传统知识或者以贬损的方式使用传统知识,从而有利于传统社区的人们积极从事传统实践、提升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不仅应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还应针对某些特殊传统知识构建专门的保护制度。除私法保护手段之外,还应建立传统知识的公法保护机制。

    2006年01期 114-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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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类立项项目分析——从基金的角度看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状况

    常安;

    1993-200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学类共立项537项。从年度立项数量、研究成果形式、立项单位、项目主持人所属单位、主持项目次数较多人员以及项目研究主题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因应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法学类项目也水涨船高;立项单位以北京为多,反映学术资源向北京集中;立项项目以环境法、网络法、金融法等现实急需的学科居多,反映法学研究其根本还是一门实践学科。

    2006年01期 121-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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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过程的行政调查——在一种新研究范式下的考察

    周佑勇;

    行政调查是政府管制的重要制度性前提。传统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式往往以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为考量中心,而对行政调查这类行政活动的研究较少。以“行政过程论”这一新的研究范式考察行政调查,则可以明确其作为构成行政目的之动态实现过程的具有独立价值的一般性制度的地位,进而便于将其纳入行政法治的考量范围。为此,行政调查必须在其与组织、依据、规制规范的关系上寻求自身的合法性渊源,并通过影响行政决定的法律效果来体现其法意义。对行政调查的程序法规制应主要通过建构以“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为理念、以听证制度为核心机制的程序规则体系予以实现。

    2006年01期 129-1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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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代“法官”、“司法”和“法理”考略——兼论宋代司法传统及其历史转型

    陈景良;

    语言与词汇是一个时代风尚的真实记录。“法官”、“司法”和“法理”在宋代史料中反复出现,并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绝非历史的偶然。它是宋代社会私有制深入发展和利益多元化在司法上的必然反映,所彰显的是:宋代社会“好讼”之风的形成及宋代司法传统由伦理型向知识型的转变。

    2006年01期 137-1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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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秩序与渐进》中的研究方法问题

    周永坤;

    2006年01期 147-1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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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汪敏;黄明欣;李娟;

    2006年01期 152-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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