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张明楷
摘要(Abstract):
侵犯财产罪中的取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排除意思不限于永久性剥夺公私财产的意思,而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本来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思,而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关键词(KeyWords): 刑法;财产罪;排除意思;利用意思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张明楷
DO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5.05.014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非法占有目的的日文为“不法领得の意思”。
- ②参见[日]阿部纯二等编:《刑法基本讲座》第5卷,法学书院1993年版,第87页。
- ③(11)(37)(44)参见[日]大谷实:《刑法各论》,成文堂2001年版,第120页,第120-121页,第144页,第123页。
- ④参见[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有斐阁1997年第3版,第197-198页。
- ⑤④参见[日]曾根威彦:《刑法各论》,弘文堂2001年第3版,第121-122页,第120页。
- ⑥(35)参见[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论》,弘文堂1999年版,第146-147页,第148页。
- ⑦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617页。
- ⑧(45)参见[日]山口厚:《刑法总论》,有斐阁2003年版,第197页,第200页。
- ⑨事实上,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等)的刑法并没有规定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 (12)参见[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各论》,创文社1990年第3版,第563页。
- (13)(16)参见[日]福田平:《刑法各论》,有斐阁2002年全订增补第3版,第230-231页。
- (14)(17)(48)参见[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98年第3版,第161页、第164页,第163页,第165页。
- (15)参见[日]大谷实:《刑法各论》,成文堂2001年版,第123页;[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论》,弘文堂1999年版,第148页;[日]山口厚: 《刑法各论》,有斐阎2003年版,第201页。
- (18)参见[日]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刑法各论》,早稻田经营出版1990年版,第111-112页。
- (19)参见日本大审院1915年5月21日判决,《大审院刑事判决录》第21辑,第663页。
- (20)参见日本大审院1920年2月4日判决,《大审院刑事判决录》第26辑,第26页。
- (21)参见日本最高裁判所1951年7月13日判决,《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5卷第8号,第1437页。
- (22)参见日本东京高等裁判所1958年3月4日判决,《高等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11卷第2号,第67页。
- (23)参见日本最高裁判所1968年9月17日判决,《判例时报》第534号,第85页。
- (24)参见日本最高裁判所1980年10月30日判决,《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34卷第5号,第357页。
- (25)参见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1980年2月14日判决,《刑事裁判月报》第12卷第1、2合并号,第47页。
- (26)参见日本最高裁判所1958年4月17日判决,《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12卷第6号,第1079页。
- (27)参见日本最高裁判所1960年9月9日判决,《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14卷第11号,第1457页;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1987年10 月6日判决,《刑例时报》第1259号,第137页。
- (28)See Wessels/Hillenkamp,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2, 23. Aufl. ,C. f. Miiller 2000,S. 51f.
- (29)(30)(36)参见[日]木村光江:《主观的犯罪要素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版,第250页,第198-199页,第264页。
- (31)“剥夺”并不当然包含转移占有的意思。例如,“剥夺政治权利”并不意味将犯罪人的政治权利转移给他人,只是单纯地使犯罪人丧失 政治权利。
- (32)在此意义上说,如果将“永久性剥夺公私财产的意思”作为盗窃、诈骗罪等取得罪的意志因素,而不另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倒是协调一 致的。但是,如后所述,这又存在其他缺陷与问题。
- (33)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均认为,目的犯既可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也可能存在间接故意犯罪中。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参见张明 楷:《论短缩的二行为犯》,《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 (34)[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3页。
- (38)参见[日]山口厚:《问题探究 刑法各论》,有斐阁1999年版,第118页。
- (39)参见邓国华:《为逃跑夺警车如何定性》,《检察日报》2004年9月15日。
- (40)参见蒙旗:《强行开走他人汽车造成车毁如何定性》,《检察日报》2004年9月14日。
- (41)不过,在一时性地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等情况下,通常只有具有永久性或持续性的排除意思时,才能认定行为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42)偷开汽车的行为人,利用意思相当明显,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排除意思;如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存在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 (43)[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论》,弘文堂1999年版,第149页;[日]山口厚:《刑法各论》,有斐阁2003年版,第199-200页。
- (46)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上册),1999年增订第2版,第292页。
- (47)参见[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论》,弘文堂1999年版,第148页;[日]山口厚:《刑法各论》r有斐阁2003年版,第200页。
- (49)See Lackner/kuhl,Strafgesetzbuch,21. Aufl. ,C. H. Beck 1995,S. 983f;Wessels/Hillenkamp,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2, 23. Aufl. ,C. f. Muller 2000,S. 45f.
- (50)参见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
- (51)[日]大冢仁:《刑法概说(各论)》,有斐阁1996年第3版,第275页。
- (52)参见[日]山口厚:《刑法各论》,有斐阁2003年版,第2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