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利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确认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人能否向原债务人追偿这一问题的法律漏洞,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债务加入制度。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应当区分三方共同订立债务加入合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以及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加入债务而构建相关制度。关于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制度构建,该解释采取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定连带债务或不真正连带债务路径确定,但债务加入行为大多具有担保的功能,且从有利于鼓励第三人积极加入债务出发,应当采取类推适用保证人追偿权规则的路径。对于追偿权的数额及追偿权的限制,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分别依据追偿权性质的不同进行确定。追偿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的范围。
2024年01期 v.41;No.219 3-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3K] [下载次数:457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 ] |[阅读次数:0 ] - 王利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确认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人能否向原债务人追偿这一问题的法律漏洞,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债务加入制度。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应当区分三方共同订立债务加入合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以及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加入债务而构建相关制度。关于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制度构建,该解释采取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定连带债务或不真正连带债务路径确定,但债务加入行为大多具有担保的功能,且从有利于鼓励第三人积极加入债务出发,应当采取类推适用保证人追偿权规则的路径。对于追偿权的数额及追偿权的限制,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分别依据追偿权性质的不同进行确定。追偿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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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独立罪状与法定刑等,都不是共犯正犯化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共犯正犯化的法律依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案件之所以多,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误解共犯的成立条件、错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未运用想象竞合原理,以及为了减轻对正犯的证明责任,导致将大量诈骗等罪的共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在抽象的认识错误、正犯的犯罪性质未能查明等场合,才可能对相关帮助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所谓“一对多”的场合,若各被帮助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罪量要求,则帮助者的行为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立法论上说,废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许是良策。
2024年01期 v.41;No.219 2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8K] [下载次数:997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9 ] |[阅读次数:1 ] - 张明楷;
“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独立罪状与法定刑等,都不是共犯正犯化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共犯正犯化的法律依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案件之所以多,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误解共犯的成立条件、错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未运用想象竞合原理,以及为了减轻对正犯的证明责任,导致将大量诈骗等罪的共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在抽象的认识错误、正犯的犯罪性质未能查明等场合,才可能对相关帮助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所谓“一对多”的场合,若各被帮助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罪量要求,则帮助者的行为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立法论上说,废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许是良策。
2024年01期 v.41;No.219 2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8K] [下载次数:997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9 ] |[阅读次数:1 ] - 郭金良;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竞争理论与制度实践上的创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创新。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仅在第5条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没有明确其与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之间的逻辑关联,制度定位不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存在规制对象交叉模糊、行为违法性认定的依据与适用规则不清以及执法依据与责任惩戒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应当在反垄断法中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公平竞争制度的法律定位;对抽象行政行为垄断中的规制对象进行法定划分,合理解释“规定”范围,有效协调两类行政垄断规制方式;确定公平竞争审查中行为违法性认定的法定标准,明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通过反垄断执法与行政内部追责的法律衔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与责任追究机制。
2024年01期 v.41;No.219 42-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7K] [下载次数:238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4 ] |[阅读次数:1 ] - 郭金良;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竞争理论与制度实践上的创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创新。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仅在第5条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没有明确其与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之间的逻辑关联,制度定位不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存在规制对象交叉模糊、行为违法性认定的依据与适用规则不清以及执法依据与责任惩戒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应当在反垄断法中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公平竞争制度的法律定位;对抽象行政行为垄断中的规制对象进行法定划分,合理解释“规定”范围,有效协调两类行政垄断规制方式;确定公平竞争审查中行为违法性认定的法定标准,明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通过反垄断执法与行政内部追责的法律衔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与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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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茂林;
宪法全面实施是新时代我国宪法实施观的新发展。从宪法实施内容、方式、主体等维度形成的宪法全面实施观,指向宪法实施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宪法实施方式的协调性以及宪法实施主体的协作性。保证宪法全面实施,需要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该制度体系遵循系统论方法,呈现为“引领性制度—框架性制度—主体性制度—保障性制度”的体系架构。引领性制度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确定宪法全面实施的根本方向;框架性制度由宪法修改制度、宪法解释制度、合宪性审查制度构成;主体性制度包括依宪立法制度、依宪执法制度、依宪司法制度、依宪决策制度和依宪施策制度;保障性制度则指向宪法理论研究制度和宪法宣传教育制度。当前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中,部分制度机制仍然存在不足,不利于释放制度体系的治理效能,为此须进一步完善党领导宪法全面实施的引领性制度,在框架性制度中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合宪性审查机制与备案审查机制,完善依宪决策、依宪施策的主体性制度和宪法宣传教育的保障性制度。
2024年01期 v.41;No.219 124-1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8K] [下载次数:140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0 ] - 刘茂林;
宪法全面实施是新时代我国宪法实施观的新发展。从宪法实施内容、方式、主体等维度形成的宪法全面实施观,指向宪法实施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宪法实施方式的协调性以及宪法实施主体的协作性。保证宪法全面实施,需要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该制度体系遵循系统论方法,呈现为“引领性制度—框架性制度—主体性制度—保障性制度”的体系架构。引领性制度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确定宪法全面实施的根本方向;框架性制度由宪法修改制度、宪法解释制度、合宪性审查制度构成;主体性制度包括依宪立法制度、依宪执法制度、依宪司法制度、依宪决策制度和依宪施策制度;保障性制度则指向宪法理论研究制度和宪法宣传教育制度。当前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中,部分制度机制仍然存在不足,不利于释放制度体系的治理效能,为此须进一步完善党领导宪法全面实施的引领性制度,在框架性制度中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合宪性审查机制与备案审查机制,完善依宪决策、依宪施策的主体性制度和宪法宣传教育的保障性制度。
2024年01期 v.41;No.219 124-1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8K] [下载次数:140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0 ] - 刘风景;
法律名称是以简练的文字将法律的核心、主旨凸现出来的标题,作为法律文本的要件,它是一种包括制定主体、效力范围(人、地域、时间、空间)、表现形式、效力位阶、调整手段等因素的复合专名。法律名称的设置,应兼顾全面性与概括性、表征性与辖制性、个殊性与体系性、技术性与价值性、文本性与应用性、稳定性与发展性等多方面的功能。当前,我国法律名称的设置存在着立法目标定位偏差、使用语境偏离错移、立法形式杂乱失范、法条引用烦琐累赘等问题。法律名称的设置伴随着整个立法过程始终,是一个由多环节构成的立法决策链,必须与整个法律文本一道,充分利用法律制定的程序性机制,在每个环节把好关。法律名称的设置是立法技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来编制立法技术规范时应将法律名称的设置技术纳入其中。
2024年01期 v.41;No.219 137-1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6K] [下载次数:38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1 ] - 刘风景;
法律名称是以简练的文字将法律的核心、主旨凸现出来的标题,作为法律文本的要件,它是一种包括制定主体、效力范围(人、地域、时间、空间)、表现形式、效力位阶、调整手段等因素的复合专名。法律名称的设置,应兼顾全面性与概括性、表征性与辖制性、个殊性与体系性、技术性与价值性、文本性与应用性、稳定性与发展性等多方面的功能。当前,我国法律名称的设置存在着立法目标定位偏差、使用语境偏离错移、立法形式杂乱失范、法条引用烦琐累赘等问题。法律名称的设置伴随着整个立法过程始终,是一个由多环节构成的立法决策链,必须与整个法律文本一道,充分利用法律制定的程序性机制,在每个环节把好关。法律名称的设置是立法技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来编制立法技术规范时应将法律名称的设置技术纳入其中。
2024年01期 v.41;No.219 137-1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6K] [下载次数:38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0 ] - 纵博;
对于科学证据的审查有遵从模式和教育模式两种不同模式:前者要求裁判者应当尊重科学证据,一般只要求对科学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后者则在为裁判者提供一定科学知识的基础上要求裁判者对科学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我国的科学证据审查总体上属于遵从模式。随着新类型科学证据的增加以及科学证据范围的扩张,我国的刑事法官在维持原有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科学证据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无法保障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因法官作为非科学专家的普通人,对科学证据的审查无法达到科学界的同行审查水平,故其审查并非从科学视角对科学证据原理的检验,而只须从诉讼证明视角审查科学证据的原理是否可靠、该原理是否被正确适用。原理的可靠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科学证据的原理是否明确、是否有可信证据证明原理的可靠性、是否存在对原理的根本性争议几个方面;原理适用的正确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科学证据的操作过程和方法、分析和计算方法、专家对意见的论证是否符合科学原理的要求。在科学证据的审查中,多元专家的参与有助于法官的实质审查,但应对不同类型专家的功能进行清晰划分;专家的辅助性意见应予以公开并接受异议;同时应保障法官对科学证据的独立判断权。
2024年01期 v.41;No.219 150-1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6K] [下载次数:14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2 ] |[阅读次数:0 ] - 纵博;
对于科学证据的审查有遵从模式和教育模式两种不同模式:前者要求裁判者应当尊重科学证据,一般只要求对科学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后者则在为裁判者提供一定科学知识的基础上要求裁判者对科学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我国的科学证据审查总体上属于遵从模式。随着新类型科学证据的增加以及科学证据范围的扩张,我国的刑事法官在维持原有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科学证据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无法保障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因法官作为非科学专家的普通人,对科学证据的审查无法达到科学界的同行审查水平,故其审查并非从科学视角对科学证据原理的检验,而只须从诉讼证明视角审查科学证据的原理是否可靠、该原理是否被正确适用。原理的可靠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科学证据的原理是否明确、是否有可信证据证明原理的可靠性、是否存在对原理的根本性争议几个方面;原理适用的正确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科学证据的操作过程和方法、分析和计算方法、专家对意见的论证是否符合科学原理的要求。在科学证据的审查中,多元专家的参与有助于法官的实质审查,但应对不同类型专家的功能进行清晰划分;专家的辅助性意见应予以公开并接受异议;同时应保障法官对科学证据的独立判断权。
2024年01期 v.41;No.219 150-1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6K] [下载次数:14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2 ] |[阅读次数:0 ] - 蔡晓荣;
传统中国基于自身独特的社会伦理和家族主义传统,对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处分财产之行为采取一种限制性立场,其具有维护父子亲缘格局、维系家族存续和血缘亲情等价值取向。自近代以来,受大陆法系国家继承立法的示范,经由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持续努力,中国循次而进在继承法中引入了一个立足于个人权利本位、符合形式理性、以限制遗嘱人任意处分遗产为核心内容的特留分制度。回溯遗嘱处分财产限制从传统到近代的衍进脉络可以发现,维护血缘亲情、尊重人伦情理始终是其不变的价值追求。今日重温这些历史叙事,对于我们反思和完善当下中国的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法律规则,仍可提供良多启示。
2024年01期 v.41;No.219 168-1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0K] [下载次数:75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 - 蔡晓荣;
传统中国基于自身独特的社会伦理和家族主义传统,对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处分财产之行为采取一种限制性立场,其具有维护父子亲缘格局、维系家族存续和血缘亲情等价值取向。自近代以来,受大陆法系国家继承立法的示范,经由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持续努力,中国循次而进在继承法中引入了一个立足于个人权利本位、符合形式理性、以限制遗嘱人任意处分遗产为核心内容的特留分制度。回溯遗嘱处分财产限制从传统到近代的衍进脉络可以发现,维护血缘亲情、尊重人伦情理始终是其不变的价值追求。今日重温这些历史叙事,对于我们反思和完善当下中国的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法律规则,仍可提供良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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