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乡村治理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乡村隔阂”的问题。其先后表现为“乡政压倒村治”和“乡政疏离村治”,乡村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持续地存在“结构难题”和“抽象难题”两个问题。前者表现为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权力和组织错位,后者表现为国家立法主导的成文法与乡土社会的相互乖离。基于对乡村治理的权力结构、治理策略、治理规范等综合分析,复合型法治模式的构建,在乡村治理层面提供了一个具有包容性和实效性的制度框架,在依法治理和有效治理的导向下处理国家、社会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处理国家法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关系。基于“乡政”与“村治”的复合治理结构,基于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复合规范体系,基于复合型法治的乡村治理能够有效弥合“乡村隔阂”,重新激活“乡政”与“村治”两个内生动力,推进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和现代化。
2022年03期 v.39;No.209 99-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9K] [下载次数:225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2 ] |[阅读次数:0 ] - 吴桐;
随着法律规范的精细化和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以知法推定为基础的“不知法不免责”理念逐渐松动,违法性认识错误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辩护事由。虽然违法性认识证明的困难性已难以成为支撑“违法性认识不要说”的理论根据,但是与仅属于主观事实的违法性认识不同,违法性认识错误兼具主观事实和否定事实的双重特性,辩方如何有效证明其存在仍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在诉讼证明中,应当明确控方证明违法性认识的推论步骤,严格限制推定的适用范围;对属于辩方证明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应从证明方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3个方面区分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充分发挥间接证明的灵活性,以保障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辩护事由的实效性。
2022年03期 v.39;No.209 114-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2K] [下载次数:210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6 ] |[阅读次数:0 ] - 金昱茜;
我国《企业年金办法》将企业年金定义为企业和职工共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当前规范体系存在制度定位偏差、规则内容杂糅等问题,导致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明、责权义务不清,制约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从功能视角观察,企业年金既是劳动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付出的劳动与忠诚所给付的“延付酬劳”,又是国家为应对老龄社会风险所构建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保障给付项目,具有“企业-社会给付”的二重属性。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在厘清制度属性的基础上,明确企业年金作为政府引导的、由企业基于自愿承诺主导实施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之核心内涵,参考比较法上的制度规范与具体措施,匡正和补强现有规则,赋予企业自主决定权,同时落实国家管理与支持的双重责任。
2022年03期 v.39;No.209 128-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6K] [下载次数:105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0 ] - 庄加园;
当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7条规定的物权留置权,都不足以成为迫使对方给付的间接强制手段。现今的司法实践如欲解决上述担保需求,可借助物权留置权的实质要件与该条“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宽泛文义,为留置抗辩权的行使提供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5条不应局限于同一合同的对价关系,而是扩及于广义的牵连关系。此类留置抗辩权的牵连关系不应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8条规定的“同一法律关系”,而是尽可能地扩张为“内在的、相互关联的、统一的生活事实”。
2022年03期 v.39;No.209 142-1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1K] [下载次数:319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1 ] |[阅读次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