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贝;
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路可以归为两类:分享优先与控制优先。整体而言,这两种保护进路的共识多于分歧,都力求兼顾各方利益,反对极端主张。在实践中普遍应用的场景主义规制决定了是分享优先还是控制优先的进路之争会在各个场景出现,最终导致具体规则的随机、多元甚至矛盾。为了形成稳固、统一的价值逻辑以及为构建合理的新秩序提供正当性支持,需要从伦理层面审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进路:首先对两种进路予以底线伦理审查,判定两者是否有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考察两种进路对信息主体、信息共有人、非信息共有人这3类群体以及对人的发展、经济发展、环境和谐、文化繁荣这4项社会发展目标的影响,从而选择在伦理上更具正当性的保护进路。
2021年06期 v.38;No.206 3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4K] [下载次数:142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7 ] |[阅读次数:1 ] - 李凤梅;
个人数据权利不仅关涉公民的人格权和财产权,而且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密切相关。基于数据个人私有而构建的个人控制论既存在逻辑偏差,也无法有效防控滥用数据权力(利)的风险。我国刑法应基于社会控制论的立场,注重数据的整体安全与动态保护,明确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个人数据利用原则及"以国家数据论"的个人数据的范围;引入以场景为导向的、动态的情境完整性理论,寻求数据权利与数据技术发展之间的平衡;以修改、解释刑法与增设附属刑法相结合的方式,明确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重择个人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路径。
2021年06期 v.38;No.206 46-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3K] [下载次数:241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5 ] |[阅读次数:1 ] - 阳东辉;
基于获得更高的搜索广告收入和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搜索引擎公司往往通过搜索偏见和恶意屏蔽等操纵搜索结果行为实施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目前我国适用反垄断法规制操纵搜索结果行为面临指导理论滞后、双边市场界定细则缺失、未将操纵搜索结果作为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予以枚举、专业的搜索中立监测机构缺位等诸多困境。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有关搜索引擎操纵搜索结果行为的反垄断执法经验,明确规定反垄断法适用的理论基础和条件,确立双边市场的界定标准,具体列举操纵搜索结果的行为样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实施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成立专业的搜索服务监测机构。
2021年06期 v.38;No.206 61-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9K] [下载次数:136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4 ] |[阅读次数:0 ] - 邵怿;
长臂管辖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管辖权,其与网络数据的结合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数据只是进一步确定"最低限度联系"存在的连接点之一,其独立价值并未被重视。这一状况自2018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生效以来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代表的部分专门性数据立法参考保护管辖原则的意涵,极端扩张了国内立法的域外适用,并通过设立具有司法职能的监督机构,为司法管辖权的单方域外行使提供了替代路径。这一架构摒弃了"最低限度联系"标准的使用,转而以"全球共管"模式来指导管辖规则的设计,赋予本国法院"对起诉时与管辖区域有联系的非居民被告的管辖权",具备了长臂管辖的外观要件。这一长臂管辖权扩张的新模式对于我们而言既是挑战亦是机遇。挑战在于:单方司法管辖权的域外扩张会导致国家间管辖权冲突与争诉的常态化,无疑将对各国司法主权造成极大的冲击;机遇在于:不同于"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全新司法管辖规则的适用具有"保护管辖"的意涵,其与网络主权并非天然地对立。辩证地研究美欧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能为构建网络数据长臂管辖权的中国模式提供有益的参考与经验。
2021年06期 v.38;No.206 73-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2K] [下载次数:293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7 ] |[阅读次数:1 ]
- 邹益民;
当代中国主流法理学的发展呈现专业化、技术化和功能化加强的趋势,与整个社会生活失去联系,并把技术上的强功效当作法律发展的标准,从而脱离、遮蔽与消解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在主体性发展上无甚作为,陷入内卷化困境。这是由中国法理学坚持片面肯定的现实观、无视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想象力、无力反思中国主体性的可欲性所导致的。要破解这种内卷化困境,我们可以坚持反思的现实观,运用想象力,以此发展中国的法律形式,表达整体性的中国社会,形成自主的中国法理学立场,最终形成中国法理学的可欲的主体性。
2021年06期 v.38;No.206 88-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4K] [下载次数:103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0 ] - 李建伟;
实证研究表明,在审判中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存在3种规律性现象:支持法人人格否认比率高,适用要件不统一,援用裁判依据混乱。背后的原因有二:现行法规定的抽象性高,且作为纠纷主流的横向法人人格否认面临裁判依据缺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5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表述有欠缺,导致各级人民法院参照适用出现偏差。未来修订公司法、制订司法解释完善法人人格否认规范,须完成3项任务:为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确立直接的规范依据;严格适用条件,强调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性;适用情形的立法技术采概括加开放式列举方式,留给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2021年06期 v.38;No.206 103-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1K] [下载次数:1297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3 ] |[阅读次数:3 ] - 邓伟;
税收政策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制的重点对象。税收政策与公平竞争在总体上存在3个维度的关系:税收政策在公平竞争之中、税收政策在公平竞争之上、税收政策在公平竞争之外。应该依据两者关系的类型设置差异化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于在公平竞争之中的税收政策,应该遵循税收公平原则,按照"选择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于在公平竞争之上的税收政策,应该审查是否存在竞争失灵的前提,继而检验税收调控的有效性;对于在公平竞争之外的税收政策,原则上不受公平竞争的约束。改进税收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首先应建立"先合法性后合理性"的二阶审查秩序;其次是扩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同时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效力层级;最后是针对税收与竞争的三维关系构建"除外适用范围+审查范围+审查后豁免"的审查模式,并完善相应的审查标准。
2021年06期 v.38;No.206 116-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0K] [下载次数:209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5 ] |[阅读次数:0 ]
- 黄明儒;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准据",其具体类型主要有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划分,前者在我国本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伴随刑法学知识的转型而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以共犯论为视角,通过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犯罪时的理念和方法的双重厘清,可以发现该理论其实并不像批判者所认为的那样一无是处,反而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优势。完善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共犯方面不足的对策,是按照司法认知的过程对四个要件的排列顺序进行微调,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与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共同侵害(或威胁)法益的特殊案件类型,可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单一正犯体系进行处理。
2021年06期 v.38;No.206 129-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8K] [下载次数:283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8 ] |[阅读次数:0 ] - 王彬;
在疑案判决中,法律程序中的事实探知无法独立于对裁判后果的考量,"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尺度应该体现司法决策在准确性与效益性之间的均衡。道义论的进路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过程正当化的虚饰手段而使其沦为模糊不清的道德话语,而后果论的进路则将其作为错判风险的分配机制使之转化为可操作的证明技术。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经济学公式,错判风险的情境性考量要求证明标准的层次化表达和类型化解释,这也体现了法经济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互通之处。
2021年06期 v.38;No.206 143-1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1K] [下载次数:290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8 ] |[阅读次数:0 ] - 李永军;
哪些财产权利可以登记,哪些财产权利不可以或者客观上不能够登记,属于登记能力问题。一方面,有些本来就没有登记能力并按照法律规定其通过占有或者交付就可以完成公示并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目的的动产物权,我国民法典不恰当地赋予了登记能力,且赋予其登记对抗效力,如动产抵押权;另一方面,对于很多原本具有登记能力的不动产物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就可以产生,登记也仅仅具有对抗效力,如地役权。如此一来,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将变得困难,民法典的效力体系也将受到冲击。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已经体现出这一安排的不妥当性,应当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如司法解释的补充、概念的限缩解释或者扩大解释,来加以克服。
2021年06期 v.38;No.206 157-1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6K] [下载次数:274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9 ] |[阅读次数:1 ] - 刘哲玮;
执行和解是一项中国本土性制度,并无比较法可供参照。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发轫,长期以来一直被作为一项公法制度。但经过数轮修法和司法解释的更迭,执行和解在规范层面已经与执行措施和执行根据松绑,回归为一项独立的民事合同。理论上不同学说也都认可执行和解中包含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回归民事合同不存在实质的理论障碍。在回归私法行为后,有必要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分析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其中的疑难问题是执行和解确立的债权与原执行根据确定的执行债权之间的关系。执行和解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是一种独立合同类型,而不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和解合同、实践合同、附条件合同、新债清偿。在解释执行和解的内容和效果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认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与和解协议中存在不同的意思解释方案,不能冀望借用一个民法概念对其效力作出统一界定。即便要构造任意性规范,也需要充分考虑执行债权已经具备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特殊性,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2021年06期 v.38;No.206 170-1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9K] [下载次数:197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6 ] |[阅读次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