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明祥;
在片面对向犯中,不处罚一方的参与行为,是立法者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或立法技术的考量所做的一种选择。对法无明文规定予以处罚的一方参与行为,虽然在原则上不处罚,但是如果该参与行为超出立法者预想的定型性、通常性的范围,那么就有可能与相对方构成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在具体判断行为是否可罚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我国已有两项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与此相关,尽管受到较多的非议,但是与我们应采取的判断规则并不冲突。如果第三方参与实施片面对向犯的一个参与行为,那么可以视为对双方均给予了帮助或教唆,这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相似,可以根据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按可罚的参与行为处罚。
2020年05期 v.37;No.199 33-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3K] [下载次数:85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0 ] - 张亚平;
我国刑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1997年《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是危险犯,但将该条规定的放火罪解释为危险犯,会导致对该罪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的认定存在一系列理论困惑和实践偏差。该条规定的放火罪不应当解释为危险犯,该罪从其本质看也不是危险犯。立法者设立该罪不是为了对法益进行提前保护,而是为了对公共安全进行特别保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等表述并非危险犯的标志;"危险犯说"混淆了危险犯与未遂犯的界限;该罪的法定刑设置也表明不能将其解释为危险犯。放火罪应当解释为实害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指造成了较轻的实害结果,不包括未造成任何实害结果。将放火罪解释为实害犯,既有利于对该罪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进行认定,也有利于对该罪进行合理的处罚。
2020年05期 v.37;No.199 46-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4K] [下载次数:158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 曹胜亮;
依照竞争中立原则的要求,税收政策应符合"税收中立"的要求,即税收不应干扰和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不对任一类市场经济参与主体施加不合理的税收负担或税收优待。当前我国存在高度碎片化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实际税负在各地区间极不平等,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与竞争中立原则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因此,应当依托于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实现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整合、清理、改进和修正,消除其中违背竞争中立原则的规范;尔后以税收优惠统一立法的形式,将税收优惠法律规范的制定权力收归中央,各地仅在中央统一立法授予的裁量幅度内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协调职权,以确保全国统一市场的税制体系均符合竞争中立原则的要求。
2020年05期 v.37;No.199 61-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0K] [下载次数:229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9 ] |[阅读次数:0 ] - 陈巍;
过错作为侵权责任诉讼的主要事实以及证明对象,以间接证明方式为主。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并无独立的违法性要件,过错要件吸收了违法性要件,侵权法中阻却违法性的抗辩事由与过错构成同一事实的正反两面,不可并立。传统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承担过错证明责任、侵权人承担抗辩事由证明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存在不可调和的悖论。基于生活经验、理论学说以及司法实践等诸多理由,适宜将过错与抗辩事由一并定位于权利妨碍要件,证明责任统一归于侵权人承担。作为特殊侵权类型的违反法定义务侵权责任以及严格责任,也都可以一并适用过错及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统一归于侵权人承担的分配规则。
2020年05期 v.37;No.199 75-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8K] [下载次数:130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5 ] |[阅读次数:0 ]
- 屠凯;
文化权利与表达自由在观念上长期以来是一对耦合,前者被认为是后者的从属物,通过后者的行使而实现。在很多国家,表达自由一旦受到法律严格限制,文化权利同罹之。但是,这种舶来观念并不符合中国实际。文化权利与表达自由在理论话语、规范体系、治理机关等层面均可相对分开,各行其是。在我国社会功能系统依照现代化一般规律继续演进的前提下,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顶层设计,表达自由留于政治系统处理,文化权利交由法律系统实施,有助于为社会变迁和产业发展在法律上提供最佳保障。
2020年05期 v.37;No.199 89-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6K] [下载次数:165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0 ] - 孙海波;
先例作为司法活动的直接产物,不仅直接承载着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而且凝结着过去审判的经验和智慧。虽然从产生的时间接点来看,它更多地源自过去乃至现在的审判活动,但通过在个案中将抽象法律具体化而产生了一种指向未来的规范性约束力,要求未来类似案件如无特定理由不得任意背弃先例既已确定的法律适用方案。但是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亦非绝对一成不变,在特定情形中只要满足了特定的理由法官可以正当地背离先例,这是法律保持灵活性与追求实质正义的共同要求。同时,无论采纳何种背离先例的形式,法官都负有对自己的决定提供理由加以论证的义务,这项论证负担构成了对判例适用者的一项普遍化要求。在我国,鉴于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独特地位,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背离它们时也应遵循相应的论证规则。
2020年05期 v.37;No.199 103-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2K] [下载次数:161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7 ] |[阅读次数:0 ] - 王庆廷;
就新兴权利的入法方式而言,既有直接入法,即在法律中直接赋予权利名号并表达相应权利内容,也有间接入法,即在法律中并不赋予权利名号但仍体现一定权利内容。相比于直接入法的简单化,新兴权利的间接入法呈现出复杂化样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通过法律义务的反射间接入法,主要适用于自然体的新兴权利、个性自由类新兴权利、成长中的新兴权利、极易滥用且容易失衡的新兴权利等情形;二是通过国家职权的映射间接入法,主要适用于社会权类新兴权利、不宜提倡的个性自由类新兴权利等情形;三是通过一般条款的涵摄间接入法,主要适用于一些零散、琐碎的新兴权利。在新兴权利的立法进程中,依循温和的实用主义进路,优先选择适宜的间接入法方式,不失为一种更为理性的态度。
2020年05期 v.37;No.199 117-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6K] [下载次数:143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3 ] |[阅读次数:0 ] - 胡绪雨;
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意思主义+登记对抗"模式,登记与占有均无公信力,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船舶"交付主义+登记对抗"的独创模式,除非第一次买卖采取占有改定交付方式或交付后又进行回租,否则二重买卖是满足不了"交付"这一所有权变动生效要件的;然而在登记与占有均没有公信力的情况下,产生了二重买卖中是否或如何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此种模式下,二重买卖买受人权利来源于善意取得,在适用上应结合船舶占有与登记进行综合信赖基础判断,且出卖人占有背后所拥有的所有权与实质权利证据同样是交易信赖要素,第二买受人应尽到善意标准注意和调查义务,对信赖合理性判断宜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以在静态所有权安全与动态交易安全之间建立一种与船舶特殊性相适应的公正与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
2020年05期 v.37;No.199 130-1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0K] [下载次数:141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1 ] - 张双梅;
金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关键要素之一。互联网金融作为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金融运营的新兴金融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了乡村地带金融信息化的落后面貌,从而为乡村振兴长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从"政策引导"到"法律突围"的顶层设计,是乡村振兴视阈下互联网金融制度的发展趋势,应当构建以《互联网金融促进法》为主、《乡村振兴促进法》为辅、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应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乡村普惠性、乡村倾斜性、乡村便利性三大制度特色,在"乡村"二字之上巧作制度文章,协同形成助力乡村振兴的制度合力。
2020年05期 v.37;No.199 144-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2K] [下载次数:167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