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立标;
带薪休假权是劳动者享有的由雇主给付薪酬的年度休假权利。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带薪休假权保障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人们认识的误区和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导致立法落空与权利虚化。除了法律实效差的问题外,我国现行立法与国际标准和外国普遍做法也存在较大差距。要想切实保障带薪休假权,我国应参照国际标准和外国经验以提升我国带薪休假标准,放宽休假条件、延长休假期限、限制休假方式、禁止取消休假和体现弱者关怀。同时我国还需提高其立法位阶,调整立法目标和完善法律责任。
2016年02期 v.33;No.172 17-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K] [下载次数:265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7 ] |[阅读次数:0 ] - 曾威;
目前,学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研究多集中于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而对其竞争的监管则常被忽略。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业竞争规则尚不健全,其繁荣发展的背后隐藏着大量竞争问题。互联网金融的竞争融合了网络和传统金融,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点。沿用传统的、分割的、简单的竞争监管手段已经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的、整体的、复杂的被监管对象。传统手段既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竞争监管有效性的要求,也有损其竞争的公平性,甚至还会影响社会整体利益的改进。因此,要对互联网金融竞争问题进行合法合理规制就必须要完善相关监管依据、建立符合国情的竞争监管协同机制。
2016年02期 v.33;No.172 27-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K] [下载次数:409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2 ] |[阅读次数:0 ] - 李蕊;
作为地方政府突破法律钳制与财政限制、综合运用社会资源服务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制度创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曾经在配置资源、调控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作为一个极富悖论和矛盾的统一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融资困难,但也加剧了公共融资的不确定性,损害了地方财政的稳定性,更扭曲了资源配置的秩序和效率,引致政府失灵。因此,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限开禁地方政府举债以及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功能的现实制度流变,失却政府信用背书以及土地财政支撑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亟待转型。具体而言,这种转型须采取二维治理进路:一是进行非公司化改造,驱动政府债务显性化;二是进行公私合作,使平台公司向市场化转型。
2016年02期 v.33;No.172 37-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K] [下载次数:204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5 ] |[阅读次数:0 ] - 何志鹏;
国家是否采用司法的手段解决国际争端,是国家在国际法下的权利和自由,只受自身允诺的约束,而不受任何强迫。司法解决国际争端所具有的权利义务配置效力并不明显,其所表达的是政治背景与期待,并具有法律发展的功能。因而国家面对国际司法的立场和对策更多需要考量其在具体争端形成的国际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与其政治诉求。就中国而言,虽然在历史上长期未能受益于国际法,但是对于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律体制并不抵触。鉴于一国对国际司法体系所应采取的态度不仅要研判该国在当前所具有的参与国际司法的能力,还要考虑该国追求的目标与战略重点,因而在"中国威胁论"甚嚣尘上的背景中,我们应当确立谨慎而积极参与国际司法的立场,通过能力建设增加国际司法的参与度,提升中国的国际声誉和话语权。
2016年02期 v.33;No.172 45-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3K] [下载次数:146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8 ] |[阅读次数:0 ]
- 王申;
在我国,法官欲得公众之尊崇就必须提升道德素质。这其中尤为强调法官的良心。良心是法官灵魂深处的一项道德原则。良好的法官道德素质能够使社会公众较为容易地判断法官的审判是否出于良心,使法官职业的公共价值广为人知。法官不仅要掌握完整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拥有正义和守法的美德,将公正司法确立为提升法官道德素质的价值立场。在方法论上,以反思性认可方法提升法官的道德素质,该方法的提出意味着法官的道德信念必须经得住法理反思,并要求法官裁判给予充分的说理。
2016年02期 v.33;No.172 56-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K] [下载次数:120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 周凌;
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目前面临理论体系建构在一定程度上与心理学母学科发展脱节、研究范式囿于思辨、缺乏实证分析以及学科定位边缘化等困境,以致其后续发展艰难。只有充分利用我国理论界深厚的哲学思辨研究传统优势,并在其上有效结合实证主义科学研究范式,才能使得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获得融入国际主流理论的契机。将犯罪心理学定位为犯罪学的子学科,吸纳心理学的学术研究成果,鼓励采用实证主义科学的研究范式,对现有的理论进行系统整合,构建整合性概念化定义系统,并提出可测量的操作化定义系统及其测量指标,是走出上述困境的出路。
2016年02期 v.33;No.172 65-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K] [下载次数:378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 叶必丰;
法律中已使用的行政决策概念无法体现法律行为所应具有的法律效果。行政程序立法中的行政决策试图取代抽象行政行为或发展成为行政行为的新类型。行政决策入法的原因,在于党有关"决策"政策的法律化,在于行政法学对行政行为类型化研究的不足;行政决策入法的使命在于实现行政决策的政治正当性。然而,行政决策是一个行政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不能实现法学概念的技术功能;无法与现有行政行为类型兼容,也不能实现法学概念的实质功能。行政决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法律安排,不在于行政决策的类型化,而在于实现与公众参与、工作规则和人大批准决定制度的对接。
2016年02期 v.33;No.172 75-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2K] [下载次数:231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3 ] |[阅读次数:0 ] - 陈永强;
多元要素解释理论认为,中间型物权变动由一个多元的解释要素体系所构成,这些解释要素包括合同、合意、占有、交付、价金支付、善意、诚信、过错与可归责性等,它们分别构成自治性要素、对物性要素、外观性要素和主观性要素四种类型。各要素通过相互联合构成不同的位阶。占有、使用等对物性要素乃属特权,是多元要素体系的中枢,交付、处分权力、返还请求权、第三人之善意等均须依据对物性要素而为判断;内部关系上,自治性要素优先于外观性要素;外观性要素本身并不预示权利,其须与主观性要素联合才能优先于对物性要素。中间型物权变动之效力判断须依赖于这些要素的综合权衡。
2016年02期 v.33;No.172 86-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K] [下载次数:130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3 ] |[阅读次数:0 ] - 韦忠语;
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得以进行的物质基础。从财产的本质和功能出发,破产财产仍具有经营的价值和必要。积极经营破产财产,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是破产财产管理制度的应有内涵,也是商事法"效益至上"理念的内在要求。法律制度应提倡和弘扬破产财产的经营,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以满足破产法"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
2016年02期 v.33;No.172 95-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K] [下载次数:164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4 ] |[阅读次数:0 ]
- 黄晓亮;
我国刑法规定了依间接结果处罚行为人的具体犯罪。在这些犯罪中,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并未直接作用于特定的行为对象。由于间接结果部分地处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范围内,行为人对其有认识可能性,即间接结果的出现并未超出行为人的认识范围,因此依间接结果处罚行为人符合责任原则的要求。作为刑罚扩张事由的间接结果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仍处于尴尬状态的原因在于对其缺乏明确和适当的定位。对其仅以责任原则予以限制是不够的,应从转处第三人方面考虑将具有间接结果的犯罪转化为情节犯,从行为活动的情节本身来确定可罚性的基础,实现对此类犯罪的立法规制。
2016年02期 v.33;No.172 105-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K] [下载次数:80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0 ] - 苏永生;
当前,我国刑法学理论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有"过失说"、"故意说"与"复杂罪过说"三种学说。这三种学说在解释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时均存在局限性,原因在于它们都仅坚持规范论的罪过形式判断基准。"罪刑规范—构成事实"的罪过形式判断基准既能够判明诸如污染环境罪等罪过形式不明之罪的罪过形式,又符合刑法解释和罪过形式判断的性质、危害结果和其他犯罪现象所具有的"规范—事实"的两面性,同时有利于贯彻刑法的思考方式,故应当得到提倡。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和刑罚设置看,就罪过形式不明和仅罪过形式不同但共用一个法定刑幅度的犯罪而言,应当承认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存在例外。
2016年02期 v.33;No.172 114-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K] [下载次数:329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2 ] |[阅读次数:0 ] - 丁建安;
现行的对劳动规章"间接诉讼、附带审查"模式客观上纵容了企业的规则侵权,为有效救济企业的规则侵权,允许劳动规章直接诉讼势在必行。由工会组织软弱无力、劳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的现实所决定,无论是从内容上限制劳动规章的规范事项,还是从程序上限制企业的规章制定权,均不切实际。劳动规章直接诉讼的主要障碍在于如何防止司法权过度干涉企业的"内政"。对此,可通过对诉讼的提起、法院裁判的效力、审查标准、程序上的行政前置等方面的适当限制予以克服。
2016年02期 v.33;No.172 123-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下载次数:78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6 ] |[阅读次数:0 ]
- 欧锦雄;
犯罪的定义是犯罪构成的基础,对犯罪构成之边界具有制约作用,犯罪构成之边界不能逾越犯罪的定义所设定的范围。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中犯罪的定(含)义均具有模糊性,而犯罪定(含)义的模糊性会导致犯罪构成体系的边界具有不确定性。我国犯罪的定义与德、日等国犯罪的含义具有较大的不同,并且两者的犯罪构成体系在边界上也有明显的区别。在同一刑法规定下,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我国"修订后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与德、日等国的犯罪三阶层体系在定罪领域里均可解决相关的刑事司法实践问题。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是具有一定科学性的平民化体系,我国未来的犯罪构成体系仍应以该体系为基础,并且应通过改良让其更具科学性。
2016年02期 v.33;No.172 150-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5K] [下载次数:467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2 ] |[阅读次数:0 ] - 王燕;
21世纪围绕亚太地区的区域经贸法治建设,出现了美国主导的"规则治理"与中国主导的"政策治理"两种模式。前者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为代表,采纳"完全契约"的缔约模式,对贸易和投资壁垒进行"先发制人"的治理,综合应对贸易和非贸易问题。后者则以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为代表,具有以政策为载体并借助"政策施惠"促进资本等生产要素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单向流动的特征。"一带一路"倡议的"政策治理"模式应渐进地推进规则建设,促进区域内自由贸易协定或双边投资条约的更替,保证公共产品供应的有效性和参与的效率性,并在对外施惠过程中适度树立对价意识,从而达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在贸易和投资方面的共赢。
2016年02期 v.33;No.172 161-1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3K] [下载次数:153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3 ] |[阅读次数:0 ] - 刘勇;
北京、上海、广东等七省市在作为碳排放交易试点地时主要采用免费方式向控排企业分配碳排放配额。免费分配的方法可分为"历史排放法"与"行业基准法"。依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争端案的阐释,政府免费分配碳排放配额的行为并未构成"资金的直接转移"、"放弃本应征收的收入"和"提供货物",但是依"历史排放法"进行的免费分配有可能构成"提供服务"。在"提供服务"时,政府免费分配碳排放配额的效果可构成"授予利益"并具有"专向性"。为此,中国应改进碳排放配额的免费分配方式,采用"行业基准法"来免费分配配额,并制定统一适用于所有行业与企业的获得免费配额的资格标准,加强与世界主要经济体之间在碳排放交易领域的合作,通过跨国流转的碳排放配额来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分担机制,促进不同国家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公平竞争。
2016年02期 v.33;No.172 172-1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2K] [下载次数:102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6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