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长山;
公共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争议,在近年来的一些重大"舆情公案"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通过对"李国和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人们一直指陈"舆论干预司法"、"舆论审判"、"多数暴力"等弊害,但是舆论并未直接进入司法体系,而是通过输入政治运行系统并以法外"政治合法性"的路径和方式介入司法过程的。这种法外"政治合法性"的介入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公共舆论介入司法过程的特殊路径与不良后果,源于我国当下"政法化"的司法体制和长久以来形成的法学"意识形态"。因此,要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法外"政治合法性"的不良影响,实现公共舆论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平衡关系。
2013年05期 v.30;No.157 3-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5K] [下载次数:110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4 ] |[阅读次数:0 ] - 周叶中;祝捷;
将宪法资源运用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既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宪法学人的贡献和责任。宪法资源包括宪法规范、宪法思维、宪法方式和宪法理论,它们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两岸宪制性规定所肯定的"一中性"是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规范依据,宪法思维是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策略体系,宪法方式为两岸安排合情合理的政治关系定位提供实践机制,宪法理论则构成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理论支撑。
2013年05期 v.30;No.157 12-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9K] [下载次数:89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2 ] |[阅读次数:0 ] - 王海峰;
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对服务贸易管理权限的规定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互联网管理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及国内规制等方面应遵循的准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对"在线赌博案"、"音视频案"的审理,进一步强化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其成员互联网服务管理权限的制约。其中,零配额制度的确立使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效力优先于其国内的非歧视性法律法规,技术中性原则的援引实际上扩大了各成员具体承诺的准入义务,而例外条款的援引也为援引国施加了证明义务。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国在行使互联网管理主权的同时,应当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并重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案例确立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及制度。
2013年05期 v.30;No.157 19-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71K] [下载次数:75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9 ] |[阅读次数:0 ]
- 冯果;蒋莎莎;
P2P网络贷款因能为借款人提供更低的利率、为投资人提供更高的回报而广受欢迎,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但是,由于缺乏法律规范,P2P网络贷款平台呈现出无序的发展状态,并不断异化为另类金融机构,因此隐含巨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面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我们应根据现实情况,确立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导的监管机构框架,通过实施市场准入监管、业务活动监管、资金监管、利率监管等措施来规范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
2013年05期 v.30;No.157 29-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59K] [下载次数:1764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00 ] |[阅读次数:2 ] - 冯辉;
房地产调控困局的核心在于"央地关系"失衡,这就亟需系统而有效的法律规制。央地双方缺乏理性的商谈及协作理念、双方利益缺乏制度化的表达及沟通渠道、调控措施的设定和实施缺乏有效的反馈及评估机制,这不仅削弱了调控的实际效果,危及调控及其代表的政府治理的公信力和合法性,也妨碍了科学合理的"央地关系"及法治秩序的建立,其制度根源则在于财政分权传统形成的弊端和路径依赖。规制理念的核心是在宪政的视野下从顶层设计出发确立"央地关系"改革的共识。规制进路的重点包括以宪法相关法为核心完善事权、财权和立法权的分配机制改革,以财税法为核心完善国有资产、地方债和税收制度的改革,并在具体产业调控中完善中央权力的约束机制。
2013年05期 v.30;No.157 38-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14K] [下载次数:180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3 ] |[阅读次数:0 ] - 史玉成;
环境法的法益暗含着重要问题,借助法益分析方法,可以为衡平不同类型的环境利益、合理配置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提供新的视角。环境法的消极保护法益即应受环境法保护的环境利益可以界分为资源利益和生态利益;环境法的积极保护法益即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可以界分为实体生态性环境权利和资源性环境权利、程序性环境权利以及作为公权力的环境权力。从环境法实定法益的角度考察,环境利益、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的配置存在事实上的不均衡。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环境法法益进行分层建构和均衡配置,既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也是环境法学理论建构的需要。
2013年05期 v.30;No.157 47-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85K] [下载次数:462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84 ] |[阅读次数:0 ]
- 周赟;
虽然从表面上看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存在各种不同点,其中最重要也最内在的一条似乎是法学家从事的是理论研究工作,而法律家从事的是法律实践工作,但是,如果仔细考察法官工作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过程,那么就会发现两者的思维模式其实是一致的。这就意味着法学家与法律家主要具有的是同一性而非表面看上去的各种差异性。指出并证立这一点,除了有助于更清楚地认知二者关系之本质面相外,还有助于我们考察当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模式的设置基础和进一步调整等问题。
2013年05期 v.30;No.157 58-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3K] [下载次数:81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0 ] - 叶必丰;
高校对教师的考核和职务聘任或者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具有法律上的依据,省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获得授权的高校的职称评定或职务资格评定已丧失法律依据。高校的学术自治权得到了司法机关的尊重,但高校教师的职业安全和学术自由有赖于相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按照法律的授权制定职务聘任规定,在此之前仍由高校进行的职称评定应接受司法审查;在此之后制定的规章制度由于适用于聘用合同缔结时无法预料到的教师,因此制度的制定有赖于教师的充分参与。国家应按学术自治原则建立高校内部纠纷的解决机制。
2013年05期 v.30;No.157 67-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50K] [下载次数:102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3 ] |[阅读次数:0 ] - 马一德;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新型财产,因其具有价值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性而能够被纳入现行法律所保护的财产范围,可被视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中间类型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宜作特别解释。网络虚拟财产蕴含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是私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作为遗产具有继承法上的正当性,是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之评估是该项财产在继承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之顺利实现,还须解决网络运营商的责任与义务、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网络虚拟财产之证明以及无人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之处理等问题。
2013年05期 v.30;No.157 75-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12K] [下载次数:1104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43 ] |[阅读次数:0 ] - 王红霞;
科技发展不断拓展人类活动的自由空间,引发新利益的出现进而生成为一种新权利。通讯社交利益是通讯号码纠纷指向的第三维,指在通讯网络系统中,主体拓展、维系或变更通讯网络中的社会交往关系,而为主体带来的满足或价值。通讯社交利益具有独特性、独立性和易损性,需要设权保护。号权是通讯社交利益的权利表达。号权是一类新兴人格权,其提出亦丰富了宪法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号权与通信权、姓名权相似或相关却不相同或相隶属,与隐私权联系密切却不重叠或交叉。由此应重新梳理通讯号码上的权利谱系,并协调其间的权利冲突。我国应在人格权法、电信法等立法中纳入号权并完善相关制度。
2013年05期 v.30;No.157 84-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49K] [下载次数:56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0 ] - 段文波;
2001年,举证时限这一颇具创新性的民事诉讼制度在饱受争议中出台。嗣后,理论研究者对其褒贬不一,司法实务部门的具体操作也各有不同。2012年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新举证时限制度在外观上是承前启后,实质上则是废旧迎新。举证时限制度中的举证,是指提出证据申请,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以证据裁定的方式予以回应。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意在拒绝实施证据调查,而并非否定证据能力。法官在作出证据裁定时,除应考虑逾期这一因素外,还应斟酌其他情形。为保证新举证时限制度在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中实现功能最大化,应该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明晰证据申请的撤回与放弃以及规制防御方法的提出等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2013年05期 v.30;No.157 93-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15K] [下载次数:313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8 ] |[阅读次数:0 ] - 王淑敏;
"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已成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梦魇"。发达国家的国家安全审查对"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的歧视肇始于不公正的国内立法和投资条约。所谓此类交易与我国国有企业的关联性以及与国家安全的因果关系的指责其实是法哲学上的悖论。为避免我国企业陷入"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的泥潭,一方面我国企业应当审时度势,在并购初期积极配合东道国的审批程序,主动报备和签订减缓协议,如遭遇"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立法的阻挡,则应利用"越权无效原则"或主张间接征收索赔来进行救济;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在加快国内商主体规则修订的同时,转变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就国家控制企业投资的谈判策略,并适时启动类似主权财富基金谈判的国有企业多边谈判。
2013年05期 v.30;No.157 102-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02K] [下载次数:164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8 ] |[阅读次数:0 ] - 陈正健;
晚近以来,投资条约中普遍存在的保护和安全标准的适用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实践中,其适用范围是仅限于实体安全还是应该扩展到实体安全之外的法律、商业环境等以及在适用过程中其与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和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争议。针对我国现行投资条约中保护和安全标准普遍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我国应采取将其适用范围扩展于实体安全之外并将其与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相等同以及充分利用非排除措施条款加以应对。
2013年05期 v.30;No.157 112-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56K] [下载次数:86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