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与“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
左卫民;
摘要(Abstract):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学界、立法与司法机关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与热闹话语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实践的冷清:不仅法院很少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且被告方提出启动程序申请的比例也较低,即使依被告方申请启动程序,法官展开合法性调查的兴趣也不高。从结果看,很少有证据被认定为非法并排除,即便被排除也难以对案件处理产生实质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话语与实践"热""冷"的悖反,实质上反映了中国刑事司法中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角力。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披着个人权利保障外衣却包裹着国家权力本位的规则。长远来看,要解决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的"热"话语与"冷"实践现象的悖反问题,需要社会性结构因素的调整。
关键词(KeyWords):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国家权力本位;实证研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
作者(Authors): 左卫民;
DO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5.03.016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入宪。2009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要求“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这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出台奠定了宪法政治基础。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将排除非法证据确立为一项具体的程序规则。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这两个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诉讼阶段、排除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证明标准等作出规定。尔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的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进行细化。2013年9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进一步强调非法证据排除在实践中推行的必要性。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再次对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着重强调。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更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阐明了中共中央对刑事司法的更高要求。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决定、意见等在进一步细化、明确或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得以大致确立。当然,目前最高司法机关还在拟定并准备出台更具操作性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
- 2 参见吴宏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实效——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进路》,《现代法学》2014年第4期;闫召华:《“名禁实允”与“虽令不行”:非法证据排除难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2期;王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置化隐忧与优化改革》,《法学杂志》2013年第12期;王超:《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激活的原因与对策》,《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6期。
-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 2 接受访谈的法官对此是这样解释的:“比如说有5个证据,但我只采纳了4个证据,我就只写4个证据。如果证据不能使用,但在该证据对整个案件影响不大特别是在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下,我们就肯定不会在判决书上引用(即不会出现在判决书中,不会作为这个案件的定案依据)”。
- 1 与笔者撰写的另一篇论文《未完成的变革:庭前会议实证研究》中的“庭前会议召开的比例”相比,本文中的“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比例”要高一些,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计方法不同。庭前会议的召开次数是完全依据调研获取的庭前会议记录来统计的,而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次数除了对调研法院的庭审笔录,判决书明确记录的进行统计之外,还把调研法院未记录在案,但事实上被告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也包括在内。二是,很多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是在庭审中提出的,因此未召开庭前会议。
- 2 相关的实证研究也能与本文的数据相印证。有学者对东南地区某法院于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刑事案件审判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745件刑事案件中的适用率为5.369‰,法庭适用率为1.342‰,基于非法证据排除而作无罪判决的为0;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中,根据被告人申请启动的比率为5.369‰、法官主动启动的比率为0。参见李海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情况之实证研究——以东南地区某法院为例》,《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1期。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试点法院在试点期间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比例为5.2%,但同期其他6个基层法院的申请率只有0.6%。参见卞建林、杨冠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7页。但也有实证研究认为,司法实践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在1%以下。从该文分析申请比例较小的原因来看,该文对数据的统计只涉及有明确记录的申请,而对以下三种情况涉及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未统计在内:其一,开庭前被告人提出申请,但经庭前会议过程的控辩双方协商,公诉人决定在庭审中不再举示存在争议的口供,被告人也明确表示不再纠缠其他证据的合法性,于是法院对之前的申请不予记录;其二,被告人提出申请但无法提供线索或证据材料,法院对该申请不予理睬且不记录;其三,在被告人申请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材料后,承办法官对被告人做“释法”工作,明确表示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而暗示被告人放弃申请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对于这种情况,法庭也不会将被告人之前的申请计入笔录。参见王彪:《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威慑效果实证分析》,《河北法学》2015年第1期。本文关于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数据统计,不仅包括了有明确记录的,也包括了上述三种没有明确记录的情况。因此,本文统计出来的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比例要高一些。
- 3 需要说明的是,表1中A市中级法院受理案件数包括一审468件、二审454件,S省高级法院该年度未办理一审刑事案件,故受理案件总数即为二审案件数。
- 4 2013年度,B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 002起和448起;C县基层法院的相应数据则为309起和74起。即使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有相当比例。将这两部分案件相加之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比例应该在90%以上。
- 1 调研发现,受“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法治话语的影响,课题组所选取的四个法院都要求法官重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在此背景下,S省高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B区基层法院、C县基层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和首次询问被告时,都会告知被告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以及具体如何申请。
- 2 调研发现,S省高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2013年度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中90%以上的被告人都有辩护人(包括委托辩护、指定辩护)。笔者2011年针对M市中级法院的一项实证研究对此也可佐证,M市中级法院2010年受理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中,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比例达92.28%(其中委托辩护25.66%,指定辩护66.62%),参见左卫民:《中国应当构建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 3 对此,有接受访谈的法官认为,如果被告人说自己因屈打成招却不提供任何证据或线索,作为审判法官也没有办法排除其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既然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排除被告人以前的供述,那就只有对其主张不加理会。
- 1蔡绍刚、徐磊:《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判适用探究》,载《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青岛,2014年,第344页。
- 1 参见吴宏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实效——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进路》,《现代法学》2014年第4期;林喜芬:《论我国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基于刑诉法修订与实践语境的分析》,《当代法学》2013年第6期;等等。有学者考察了西部某省法院系统5个中级法院及其辖区基层法院2013年1-8月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况,发现法院主动启动程序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0.31%;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案件占43.55%;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案件中,最终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案件数占启动数量的25.93%。最终决定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0.08%。参见孙长永、王彪:《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证考察》,《现代法学》2014年第1期。
- 2 需要说明的是,在所调研法院作出了排除非法证据决定的10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语焉不详或资料缺失。因此,本文仅针对案件材料较为完整的7起案件进行分析。
- 1立法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目的的阐释是:“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排除”。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7页。
- 1参见胡志坚:《刑事非法证据产生的原因》,http://www.procedurallaw.cn/xsss/zdwz/200807/t20080724_51285.html,2014-05-30;刘忠:《“命案必破”的合理性论证——一种制度结构分析》,《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
- 1该条的后半部分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 1 参见[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魏晓娜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1-24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