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错误制度构造论
赵毅;
摘要(Abstract):
就我国民法总则错误制度之构造而言,现有民法总则草案有一元模式与二元模式之分,这两种模式分别反映了错误制度在民法立法论上的罗马—法国法传统与德国法传统。民法总则是潘得克吞体系的产物,二元模式符合这一体系下制度构造之基本逻辑。从德国法到中国法,二元模式经百年来学理、判例改造,形成稳定的通说和大量司法实践经验,并在网络时代展现出全新的解释力。在形式上,应从客观存在的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之分出发构造错误制度。在实质上,应在承认人的有限理性之基础上赋予表意人撤销自由,并通过不以过错为条件的信赖赔偿责任实现交易安全之保障。二元模式的错误制度构造符合民法总则之利益格局,体系化考量则在民法总则制度构造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关键词(KeyWords): 民法总则;错误制度;动机错误;表示错误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4AZD143);;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6年度全国律协研究课题”(2016XB014)
作者(Authors): 赵毅;
DO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6.04.015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Cfr.Vaccarino Giuseppe,L’errore dei Filosofi,Messina-Firenze,1974.
- (2)参见曾祥生:《再论民法典总则编之存废》,《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
- (3)参见陈丽平、朱宁宁:《傅莹在人大四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说民法总则草案预计六月提请审议》,《法制日报》2016年3月5日。
- (1)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58页。
-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
-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86页。
- (4)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
- (5)Cfr.Pasquale Voci,sv.Errore(dir.rom.),Costantimo Mortati&Salvatore Pugliatti,a cura di,Enciclopedia del Diritto,XV,Milano,1966,pp.230-232.
- (6)See Jean Domat,Civil Law in its Natural Order,Vol I,William Strahantrans,Boston,1850,p.190.
- (7)See Robert-Joseph Pothier,A Treatise o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or Contracts,Vol.I,William David Evans Trans,London,1806,pp.12-13.
- (8)Cfr.Federico Carlo De Savigny,Sistema del Diritto Romano Attuale,Vol III,traduzione di Vittorio Scialoja,Torinio,1900,pp.140-141.
- (1)参见[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27页;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5页。
- (2)姜玉兰主编:《新编同义词反义词词典》,时代文艺出版社2010年版,第193页。
- (3)杨寄洲、贾永芬编著:《1700对近义词用法对比》,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3页。
-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8页。
- (5)参见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37页。
- (6)参见《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周友军、杨垠红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9页。
- (7)参见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3页。
- (8)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624-625条。
- (9)例如,《大清民律草案》第181条。参见杨立新主编:《中国百年民法典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72页。
- (1)朱广新:《合同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20页。
- (2)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苏俄民法典》,王增润译,新华书店1950年版,第15-16页。
- (3)参见[德]K.茨威格特、[德]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9页。
- (4)参见薛军:《略论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的形成》,《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
- (5)尹田:《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 (6)Cfr.Federico Carlo De Savigny,Sistema del Diritto Romano Attuale,Vol III,traduzione di Vittorio Scialoja,Torinio,1900,p.99.
- (7)[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23页。
- (8)Cfr.Martin Josef Schermaier,L’errore nella storia del diritto,in roma e America.Diritto Romano Comune.Rivista del diritto dell'integrazione e unificazione del diritto in Europa e in America Latina,traduzione in italiano da Emanuela Calore e Massimiliano Vinci,24(2007),pp.241-242.
- (9)[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 (10)参见尹田:《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 (1)Cfr.Bernardo Windscheid,Dirtto delle pandette,Vol I,Parte I,traduzione di Carlo Fadda e Paolo Emilio Bensa,Torinio,1902,pp.302-303.
- (2)参见杨代雄:《潘得克吞法学中的行为与法律行为理论---民法典总则诞生的序曲》,《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 (3)孙鹏:《民法动机错误论考---从类型论到要件论之嬗变》,《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
- (4)参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判决书。
- (5)参见[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民法总则》,渠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2-193页。
- (6)[日]星野英一:《日本民法中关于“错误”制度的规定---学说、判例及立法论》,渠涛译,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 (1)参见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4-95页。
- (2)Cfr.Carlo Rossello,L’errore nel contratto,Artt.1427-1433,Milano,pp.13-14.
- (3)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3页以下。
- (4)邵义:《民律释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2页。
- (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7页。
- (6)参见[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68-569页。
- (7)参见梅伟:《民法中意思表示错误的构造》,《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
- (8)参见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1)白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
- (9)参见陈自强:《契约错误之比较法考察》,《东吴法律学报》2015年第4期。
- (1)参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
- (2)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2页。
- (3)参见梅伟:《民法中意思表示错误的构造》,《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
- (4)参见韩强:《情势变更原则的类型化研究》,《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韩世远:《情事变更若干问题研究》,《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 (5)参见杨代雄:《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德国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民法典的借鉴意义》,《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
- (1)See Ulp.24,19,D.35,1,17,2.
- (2)参见蔡晶莹:《契约之成立与效力---错误》,载陈聪富等:《民商法发展新议题》,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1页。
- (3)有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参见于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页。
- (4)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69页。
- (5)参见顾祝轩:《民法概念史·总则》,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14-219页。
- (6)如此,错误则仅及于内容错误,表示行为错误当属不知,并类推适用于错误制度,这有限缩错误制度范围之嫌。但如果将错误与不知统称为错误,则又带来逻辑上的问题。前者只能是狭义的错误(内容错误),后者则为广义的错误(包含内容错误和表示行为错误)。
- (7)转引自杨立新主编:《中国百年民法典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32页。
- (8)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94年台上字第2960号判决。
- (9)周占春:《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载苏永钦等:《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2页。
- (10)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一(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 (11)参见周占春:《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载苏永钦等:《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以下。
- (12)参见张传奇:《论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效力》,《中外法学》2014年第6期。
- (13)参见陈聪富:《民法总则》,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277页。
- (1)参见《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周友军、杨垠红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9页。
- (2)参见孙良国:《私法上错误制度的重新构造》,《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 (3)参见徐国栋:《民法哲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419-420页。
- (4)参见张凇纶:《关于“交易安全理论”:批判、反思与扬弃》,《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
- (5)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
- (6)参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
- (7)参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 (1)陈自强:《民法讲义I---契约之成立与生效》,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252页。
- (2)参见黄国昌:《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之检讨》,《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
- (3)参见顾祝轩:《民法概念史·总则》,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72页。
- (4)See D.18,1,45、D.19,1,21,2.
- (5)参见王天凡:《德国民法错误论之历史发展及启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3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853页。
- (6)参见顾祝轩:《民法概念史·总则》,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22页。
- (7)参见[德]耶林:《论缔约过失(合同无效或者没有完成订立时的损害赔偿)》,沈建峰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4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6页。
- (8)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全条文注释》(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3页。
- (9)参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 (1)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2页。
- (2)参见王礼仁:《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页以下;赵毅:《遗嘱错误:反思潘得克吞体系的一条新路》,《中外法学》2014年第6期。
- (3)参见[日]星野英一:《日本民法中关于“错误”制度的规定---学说、判例及立法论》,渠涛译,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